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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驾驶证没有从业资格证从而发生交通事故的,商业险不赔?
来源:龙江波律师
发布时间:2019-11-13
浏览量:163

【裁判观点】

从业资格证只是行政部门规范运输行业的一种资质认定,与交通事故的发生并没有因果关系,且从业资格证并不属于国家强制要求驾驶人驾驶相应车辆上路的条件。另,无证据证明无从业资格证即会增加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主张无从业资格证可免除保险人在商业三者险赔偿责任的规定,系免除保险人依法应当承担的义务并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格式条款,本院不予支持。

【案情简介】

2016年10月18日02时54分,被告邹某驾驶鄂A牌重型自卸货车逆向进入转盘行驶,遇案外人李某驾驶鄂A牌出租车载原告进入梨园转盘行驶,两车在出口处相撞,致原告和案外人李某受伤(已另行提起诉讼)。随后,原告被送往某医院住院治疗22天。后经司法鉴定为:原告的伤残等级为X(10)级伤残;建议给予后续医疗费22000元;误工休息时间240日,护理时间120日(均含二次手术时间)。交通大队认定被告邹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原告及案外人李某无责任。经调查,被告邹某为鄂A牌重型自卸货车的驾驶人,被告某公司为涉案车辆的所有人,且在被告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另外,被告邹某未取得交通道路部门核发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保险公司对原告的交通事故损失共计208073.28元(医疗费86208.4元、后期治疗费22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30元、营养费330元、误工费11783.33元、护理费10237.15元、残疾赔偿金54102元、被扶养人生活费17282.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交通费1000元、鉴定费1800元)在机动车保险范围内予以赔偿,并在交强险范围内优先赔偿原告的精神损害抚慰金;2、被告邹某、某公司对原告的交通事故损失在上述保险赔偿限额内不足部分承担赔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法院认为】

原告与被告邹某、被告保险公司对事故认定书不持异议,本院对事故认定书所认定的事实和责任的承担予以确认。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被告邹某未取得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被告保险公司商业三者险是否可以拒赔。被告保险公司就本次事故中被告邹某在事故发生时尚未取得从业资格证,商业险拒赔。本院认为,该从业资格证只是行政部门规范运输行业的一种资质认定,且对被告邹某驾驶车辆造成原告及另一伤者李某受伤的事故并没有因果关系。被告邹某具有合法驾驶资质,鄂A牌重型自卸货车有合法行驶证,该车取得了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并不属于国家强制要求驾驶人驾驶相应车辆上路的条件。另,无证据证明无从业资格证即会增加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被告保险公司主张无从业资格证可免除保险人在商业三者险赔偿责任的规定,系免除保险人依法应当承担的义务并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格式条款,本院不予支持。

该事故造成原告及另一伤者李某损伤,两伤者的损伤程度均构成10级伤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因另一伤者李某也向本院提起诉讼,被告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按比例赔偿原告及另一伤者李某的损失。不足部分,因被告邹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由被告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根据保险合同约定予以赔偿,因被告万盛和公司在投保时已购买不计免赔,故被告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50万元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仍有不足的,应由被告万盛和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判决结果】

一、被告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99445.91元;

二、被告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返还被告邹某垫付款4656.8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分析】

保险公司虽然在商业险合同条款中约定了驾驶出租机动车或营业性机动车无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书,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但因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书仅是对相关运输行业驾驶员职业素养的基本评价,并不涉及对驾驶人驾驶能力的考核。机动车驾驶证才是对驾驶人机动车驾驶能力的认定。驾驶人无相关证书并不代表其没有驾驶相关车辆的资格,也不因此显著增加所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概率,进而增加保险公司的理赔风险。涉案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加重了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该条款无效。因此,本案中保险公司应当在商业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题外话:虽然保险公司不能因此而免赔,但根据《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的,可以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还可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要想继续从事相关运输事业,还是建议取得从业资格证,毕竟合法合规运营才是一劳永逸的解决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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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龙江波
  • 执业律所:
    广东普罗米修(武汉)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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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201*********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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