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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积极赔偿家属并取得谅解,能否判缓刑?

作者:汤佳杰  更新时间 : 2019-11-12  浏览量:1357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规定不难看出,因逃逸致人死亡,属于加重的犯罪构成,其刑罚幅度为7年以上有期徒刑,所以判断是否属于“因逃逸致人死亡”是问题的关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的规定,“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所以,“因逃逸致人死亡”,从主观上讲,行为人对死亡结果持过失态度,从客观上讲,逃逸行为要与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2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所以,因逃逸致人死亡法定刑期为7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法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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