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拒绝将展示的配套附属设施写入购房合同书 锦江法院认定构成违约双倍返还定金 记者 王 鑫 通讯员 冯 璐 2005年5月初,原告顾某及家人前往由被告开发的楼盘准备购买住房,该楼盘彩色效果图及沙盘反映,将要出售的楼盘配备有儿童乐园、休闲广场、游泳池、网球场等附属设施,顾某一家进一步约定了签订正式购房合同的时间,同时交付定金1万元。 法院判决被告双倍返还顾某定金1万元(即向顾交付2万元),对原告要求赔偿交通费509元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宣传资料也是售房要约一部分 对于判决的依据,负责审理该案的法官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房地产公司开发的楼盘彩色效果图及现场沙盘反映,其所售楼盘配备有儿童乐园、休闲广场等附属设施,原告是在此情况下与被告签订了《商品房认购协议书》,双方约定了售房价格。由此可见,被告售房宣传资料对原告所购房屋具有决定性的影响,宣传资料应视为售房要约的一部分。 法官介绍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就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因此,原告在签订正式房屋买卖合同时,要求将房屋附属配套设施的交付写入合同内容,是正当的,也是合理的,并不过分。被告拒绝写入,致使房屋买卖合同未能订立,责任在被告应视为被告违约。 法官认为,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此案中,被告已违约应向原告双倍返还定金,其中的1万元足已弥补原告其他损失509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