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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家车兼职开滴滴,出事故保险如何赔?
来源:李涛律师
发布时间:2019-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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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家车兼职开滴滴,出事故保险如何赔?

法院判决:商业险不用赔

【案情】小王用私家车在空暇时间兼职跑滴滴,但没有变更“非营运车辆”的性质,投保时也未告知保险公司,结果在一次接单途中发生单车事故,于是诉至法院要求保险赔偿。法院对这起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案依法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在车辆损失险及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不承担赔偿责任,只需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内赔付原告小王2000元。后小王不服提起上诉,中级人民法院依法驳回、维持原判。

    【分析】保险公司向小王出具的几份保险单上,使用性质均注明为“家庭自用汽车”,重要提示栏中也载明:投保人应如实告知被保险机动车因改装、加装、改变使用性质等导致危险程度增加的重要事项,并及时通知保险人办理批改手续。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事发后曾对事故车辆进行调查显示,该车作为开网约车的营运车辆,并没有变更行驶证上的使用性质,也未通知被告,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庭审中,原告小王陈述事故发生时他并未接单,车上没有客人。“我是顺路回家途中打开滴滴软件,大概11点多接了第一个单子,总共进来大概有三单,后来忘关软件了,一点左右出了事故,就打电话给后面的乘客说取消了。”

   关于原告主张的车辆损失5.2万元、上述物损剩余的1000元及施救费1000元,法院认为,虽然原告向被告投保了车辆损失保险、第三者责任险及不计免赔险,但根据调查发现的原告滴滴软件当日行程及原告当庭陈述,可以认定原告将家庭自用非营运车辆从事网约车营运活动,并收取了费用。原告的上述行为改变了车辆使用性质,明显增加了涉案车辆在行驶中的危险程度,其应当及时通知被告,被告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并返还剩余保费,其在被告处投保前即已进行兼职滴滴营运,其投保时也未告知被告。

    “事发时原告虽然未接到单子,但根据调查情况及其陈述,其当天至事发时甚至事发后的一段时间都未关闭滴滴软件停止接单。”承办人指出,涉案交通事故发生于原告结束一个网约车订单及接下一个订单期间,其从事网约车行为与案涉事故的发生具有因果关系,所以被告在车辆损失险及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不承担上述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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