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嫁之时由男方送彩礼,女方陪嫁妆,这是中华民族的传统习俗,在今天也依然盛行。彩礼,是基于当地的风俗习惯,为了最终缔结婚姻关系,不得已而为给付的,其具有明显的习俗性。
彩礼已经给付,无法要求返还,但是也有例外。《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在以下情况当事人可以请求返还彩礼: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后两种情况,在离婚时提出返还彩礼,法院应当支持。也就是说,若两人已结婚并共同生活,而且一方没有生活困难的,不可以要求返还财礼。
女方父母陪送嫁妆的行为在实践中认定为赠与行为,视给付时间决定其性质。在结婚登记前的陪嫁应认定为女方家人对女方的个人赠与;
若在登记结婚后给付的,则应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共同赠与,但夫妻双方对该嫁妆有特别约定的则应依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