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建录律师亲办案例
用人单位不办离职手续,能辞职吗?
来源:李建录律师
发布时间:2019-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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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是《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李建录律师认为法律规定中所说的“通知”只是劳动者单方告知用人单位而已,不是请求用人单位批准,所以无需担心用人单位会不会批准之类的情况,且与用人单位是否办理辞职手续无任何关系。劳动律师认为辞职的劳动者办理辞职手续,即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如果用人单位不及时为劳动者办理辞工手续,那么有可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蔡先生于20177月入职中原公司,双方签署了期限自当日至20207月的劳动合同。同日,蔡先生签署《引进非北京生源毕业生承诺书》,承诺在中原公司为其完成落户手续后,其在该公司的服务期限为6年。20186月,中原公司为蔡先生办理完在京落户手续。2018117日,蔡先生向中原公司提出出于个人职业规划将于一个月后离职。1个月后,中原公司拒不为蔡先生出具离职证明及办理社会保险转移手续。蔡先生通过仲裁和诉讼的方式要求中原公司为其出具离职证明,办理社会保险转移手续。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劳动者享有单方解除权。蔡先生提前1个月向中原公司申请离职,履行了解除劳动合同的提前告知义务,蔡先生于2018127日之后未提供劳动,双方劳动关系已经解除。中原公司应当为蔡先生出具离职证明并为其办理社会保险转移手续。最终法院判令中原公司为蔡先生出具离职证明,办理社会保险转移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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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李建录
  • 执业律所:
    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1101*********3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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