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泽颖律师亲办案例
“熊孩子”电磁炉上加热椰奶致顾客被炸伤
来源:梁泽颖律师
发布时间:2019-10-18
浏览量:242

先生和妻子刚进自助火锅店就发生了爆炸,顿时,先生的手鲜血直流。先生妻子当场报警,在警察陪同下,他们查阅监控发现是因为店内一位顾客的孩子顽皮,趁大人不注意,打开了一台电磁炉,将冰柜里的自助饮料罐装椰奶放在了  空置的电磁炉上,导致椰奶罐爆炸。之后先生起诉至法院,要求火锅店主赔偿损失。日前,法院经审理,结合店主的过错程度,酌情确定由店主对先生的损失赔偿5千余元。


        【案情回放】


           通过监控发现,当时孩子将椰奶放置在打开的电磁炉上加热的时间,长达20分钟,在此期间店内无人发觉。庭审中,火锅店主表示并非自己的过错,造成这次爆炸及魏先生受伤,完全是顾客家“熊孩子”的责任。然而那位顾客及“熊孩子”在事发后迅速离开,根本无从寻找。现在店里发生爆炸并炸伤了人的事传得附近人人皆知,大家都以为店里有安全问题,不敢再到店里就餐,如今店里生意一落千丈。而且自己已经垫付了医药费,魏先生的其他损失应该找“熊孩子”的家长。


        【以案说法】


         法院经审理认为,先生进入被告经营的火锅店用餐,双方确立合同关系,店主在其服务场所内对于消费者先生的人身和财产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店主应确保内部的设施、设备符合安全使用标准。餐饮店应当配备适当人员为参与活动的他人提供预防外界及第三人侵害的保障。在第三人介入侵权的情形下,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偿赔偿责任。本案中,被告经营的火锅店采用自助用餐的方式,安装在就餐桌上的电磁炉可由顾客自行开启,吧台上放置的罐装或瓶装饮料也由顾客自行取用,被告仅在店门口安排一名服务员引导顾客进入就餐区域,顾客的用餐过程全程自助。罐装饮料在炉火上加热导致爆炸的事例在日常生活中并不鲜见,而被告的服务方式为发生类似安全事故提供了可能,被告的服务对象不乏活泼好动的儿童,其作为餐饮服务的提供者理应承担较高的安全注意义务。先生被炸伤正是由于“熊孩子”自行开启电磁炉并自取饮料放置在电磁炉上,在长达20分钟的时间里,店内竟无人发现,可见被告的服务存在瑕疵,对顾客未尽到充分的安全保障义务。


        【法辞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六条 行为人因过错损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三十七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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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梁泽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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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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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403*********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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