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涛律师亲办案例
私设平台吸收资金,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会判多久?
来源:张涛律师
发布时间:2019-10-18
浏览量:126

【案情】

被告人洪某等人成立某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并在某大厦内设立办公地点。该公司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在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的情况下,以投资该公司“定投盈”“天天盈”等业务能获取高利率回报为诱饵,公开向不特定人吸收存款。某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向投资人许诺,投资“定投盈”“天天盈”等项目,可以获得7%到16.8%不等的高利率,等投资人将资金转入公司指定账户后,某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就将收到的投资款用于股市配资、投资房产、对外放贷等事项。另外,某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还设立贷款部门,放贷给一些急需用钱的人。于是,某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一边吸收存款,一边放贷,从中赚取利率差。参与集资的人一部分是老人,把自己的养老金或全部积蓄都拿出来,还有一部分是外来务工人员,这些务工人员收入本身就不高,希望通过投资赚取收益。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张涛律师评析】

非法吸收公众资金数额达到上亿的,是属于特别巨大的案件,公司的高管是要承担刑事责任的,最高可以处无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一条 【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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