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涛律师亲办案例
掉入还款陷阱 ,套路贷有机会取保吗?
来源:张涛律师
发布时间:2019-10-18
浏览量:59

【案情】

由于无法偿还“某借到”网络贷款平台的贷款,经该平台一名网友介绍,说在“某贷宝”平台上借款还款利息低,而且是分期还,还款压力不大。在网友的介绍下,她认识了利用“某贷宝”平台放贷的财务人员,后在该财务人员的指引下,双方商定借2000元,到账1400元,分八天平均还款。李某心想,一天才还250元,压力不大,于是便爽快地答应了。原来的财务人员便源源不断地给小美介绍新的借款人,小美于是通过向不同财务人员借钱,以借新贷还旧贷,但渐渐地,小美要还的钱越滚越多,她已经无力支付。多个财务人员便轮番出场对她进行追款,声称如果逾期不还款,将严重影响到个人的征信,到时个人出行、买房贷款、孩子上学等都会很麻烦。李某只得不断向亲戚朋友借款10余万元用于还债。在家人的提醒下向警方报案。

【张涛律师评析】

 “套路贷”案件通常涉嫌的罪名有诈骗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等,在全面打击的犯罪的大背景下,对于“套路贷”案件的定性也出现了众多的分歧和争议。具体需要根据案件情况分析,如果满足取保条件,可以争取取保。

1、多人共同实施“套路贷”犯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对其参与的或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在其所参与的犯罪环节中起主要作用的,可以认定为主犯,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可以认定为从犯。

由此可见,如果你是套路贷组织的业务员,那么是起到了次要辅助作用,可以认定为从犯。

2、如果你身为套路贷的一员,明知是实施套路贷犯罪并参与的,那么有以下行为,以共同犯罪论处:

1)协助制造现金支付、银行走账记录、第三方支付记录等虚假给付事实;

2)协助办理司法公证的;

3)提供资金、场所、交通等帮助的;

4)协助以虚假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的;

5)非法出售、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

6)帮助、掩饰、隐瞒转移犯罪所得及其产生收益,套现、取现的;

7)中介人员长期参与“套路贷”犯罪活动的;

8)其他符合共同犯罪的情形。

其中“明知他人实施套路贷”这个认定,要以认知能力、从业经验、次数和手段、得利情况、是否故意规避调查、是否因套路贷受过处罚来综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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