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办律师】辽宁行仁律师
【案 由】贩卖毒品罪
【受理阶段】侦查阶段
【基本案情】
张某系出租车司机,其应出租车车主的请托,两次为其购买冰 毒且事后存在共同吸食的行为。第二次代为购买之前,出租车车主曾提出过买点一起吸食。在第二次购买毒品后,张某在出租车车主不知情的情况下,扣除部分毒 品。
【量刑标准】
《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贩卖毒品犯罪的量刑主要分为四档,分别是三年以下、三年至七年、七年至十五年、十五年至无期、死刑。
【办案经过】
行仁律师经过会见发现,在出租车车主请求张某购买毒品之后,张某虽然有为其向朋友购买的行为,但是帮助购买行为并不是基于“事后好处即吸食毒品”,也不是为了“扣除毒品自己留存吸食”。此外,张某也并未在购买过程中谋取任何金钱利益,公安机关及检察院在讯问时均未关注到以上细节。
行仁律师基于对案情的深入了解,提出以下不符合以获利或变相获利为目的帮助购买情节:①张某帮助出租车车主购买毒品是基于人情;②张某并不是为了共同吸食才帮助出租车车主购买毒品的;③二人共同吸食毒品的行为事出偶然,并不是张某主观故意;④张某扣除部分毒品的行为发生在购买行为完成后。行仁律师就以上情节形成《不予批捕申请书》并将事发的前因后果、详细过程与检察院进行全面的沟通,认为张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案件结果】
检察院采纳行仁律师的辩护意见,并做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