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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案件关于涉案财物的处置问题

作者:张沂峰 来源:找法网 更新日期:2019-10-13 00:50 浏览量:833

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属于违法所得,以吸收的资金向集资参与人支付的利息,分红等回报,以及向帮助吸收资金人员支付的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应当依法追缴,集资参与人本金尚未归还的,所支付的回报可予折抵本金。

将非法吸收的资金或财物用于清偿债务或转让给他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依法追缴:一他人明知是上述资金或财物而收取的,二他人无偿取得上述资金及财物的,三他人以明显低价取得上述资金及财物的,四他人 取得上述资金系源于非法债务或者犯罪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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