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为由欲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告知单位自己已怀孕,不同意解除。用人单位遂发函,根据劳动者提供的材料不能确认其已经怀孕,现单位以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限定如果三日内收到医院体检怀孕报告,查证属实,公司收回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决定,依法维系劳动合同关系。用人单位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是否合法?
该决定从表面形式上看似有一定的理由,给予三天时间提交医院体检报告。但是,其明显忽略或者规避了女性生产的特殊生理状况,从怀孕至其得知怀孕及被检查出怀孕必然需有一定周期,在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中限定三天的缓冲时间,此时间并非合理期间。
结合劳动者在解除劳动合同前提交的检查报告单可以初步显示其已在怀孕状态。以不能胜任某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岗位后仍不能胜任为由,解除劳动关系,系违法解除。劳动者主张继续履行合同,用人单位不得拒绝。
从疑似怀孕到准确检测早孕医学上需要经过合理时间,在此期间,用人单位不得主动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