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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来源:李晋豫律师
发布时间:2019-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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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常经营活动中,我们经常面临一个问题,就是双方在合同的上签字、盖章之后合同是否生效?带着这个问题,我们今天来给大家详述一下合同的成立和生效的关系和区别。

在弄清楚这个问题之前,我们需要先了解一下一份合同成立需要什么条件。

首先,合同的成立需要要约和承诺两个要件。

所谓要约是指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需要明确和具体,否则不发生效力,一般来讲有具体的标的、价格和数量就是一个的要约。要约一定要向合同的相对方发出,当然相对方可以是一个人具体的人,也可以是不确定的多数人。在相对人收到要约之后,该要约即为生效。相对人此时可以就该要约做出承诺,在对方收到承诺之时,该合同即为成立。

但是在做出承诺时一定要注意,承诺所指的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如果所回复的承诺从实质上改变了要约的内容,那么则该承诺不再是承诺,而视为新的要约,此时对方收到变更的“承诺”时,合同并不成立,还需待对方再次承诺合同才成立。

举个例子:甲乙双方准备就一批茶叶订立买卖合同,甲向乙发出要约称:现向你方购买绿茶100斤,每斤80元。若乙方回复称,同意。那么该合同就已经成立。如果还是他们两个订立合同,甲仍发出上述要约,乙回复称,同意供应100斤,每斤价格85元。甲又回复称:同意。那么此时乙的回复就是一个新的要约,甲的回复“同意”才是承诺。合同在乙收到甲“同意”的回复时成立。

其次,向大家介绍一下什么是合同的生效,所谓合同的生效是指合同的条款产生效力,对合同的当事人产生拘束力和履行力。那么合同成立后是否就立即生效呢?这个问题比较复杂,分为几种情况。

第一,诺诚性合同,是指成立后即生效的合同。大多数合同都是诺诚性合同,像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委托合同等,该类合同只要承诺生效后,那么合同就发生效力,双方就应履行合同内容。

第二、实践性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是指在实际交付合同标的物后才发生效力的合同,目前法律规定的实践性合同有自然人间的借款合同、保管合同、定金合同、借用合同、待物清偿合同。

第三、附时间、附条件生效的合同。由于合同法是意思自治优先,当事人的约定效力在大多数情况下要优于法律规定,所以当事人可以约定合同何时生效。比如,可以约定合同于2019年中秋节生效;又如,当下雨时合同生效。但是对于这两种约定,也是有一定要求的,附时间生效的时间一定要具体明确,不能约定诸如“一个月内生效”的不确定时间。附条件生效的条件也应当有实现的可能,诸如,“当太平洋的水干时生效”这类不可能实现的条件是不行的。

第四、依照法律、法规需要国家相关部门批准后才生效的合同。如,对外合作经营合同。

那么,我们讨论区别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有什么意义呢。首先,是拘束力问题,合同成立较之生效后的拘束力是较小的,在合同生效后,合同对双方产生的拘束力很强,非因双方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条件,不得解除合同,擅自解除合同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其次,不履行合同的责任不同。在合同成立后生效前一方不履行合同,那么需要承担的不是违约责任,而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的缔约过失责任,比如,甲向乙借用设备,甲为签订借用合同,带着秘书等数人专门从漠河坐飞机跑到海口签订合同,在合同签订完毕后又返回漠河,等待乙方交付设备。

前面咱们已经提到借用合同是实践性合同,需要实际交付才生效,此时合同处于一个成立但未生效的情形。那么此时甲公司若是收到乙方告知:“设备不借了!”甲方也就只能向乙方主张赔偿为签订合同所花费的人力、物力等,但不能就若履行合同产生的预期利益请求赔偿。但是合同生效后,若乙方私自解除合同,那么甲方也可就预期利益主张赔偿。

最后再向大家介绍两种特殊的合同形态——无效合同和可撤销合同。无效合同是由于违反《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导致合同自始的、当然的不发生效力的情形。包括这几种情况: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语十四)

而可撤销的合同是指在合同生效后若具有以下几种情况相对方可以将已经生效的合同撤销,使其失去效力,撤销后的合同自始的不发生效力,具体有以下几种情况:1、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2、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未损害国家利益的);3、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订立合同显失公平的。当然如果相对人不愿撤销,那么合同则继续发生效力。在合同无效和撤销后,双方要进行清算,就已经履行的部分需要退还给对方,若无法退还的,需要折成价款返还,从而恢复到合同订立前的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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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晋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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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胜威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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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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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10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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