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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整理—交通事故重新评估后评估费如何承担?

作者:徐昌杰 来源:找法网 更新日期:2019-10-07 09:54 浏览量:840

交通事故重新评估后评估费如何承担?

上诉人认为:原审法院委托山东XX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对事故车辆车损进行了重新鉴定,鉴定车损80000元,被上诉人XX自行委托鉴定车损100000元,重新鉴定结果发生了对被上诉人XX不利的改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重新鉴定结果变更并发生不利于被申请人的,两次鉴定费用都由被申请人承担,但一审法院判决两次鉴定费由双方自行承担,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有失公平正义,应依法改判由被上诉人XX承担。

潍坊律师徐昌杰及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原审已经查明的事实,被上诉人因确定其车损程度单方委托了车损评估并支付评估费4000元,上诉人对此提出异议,申请法院进行司法评估,并为此支付评估费3000元,关于该两次评估费用的负担问题,因从评估结论上看,法院委托的司法评估结论改变了被上诉人单方委托的评估结论,虽降低了被上诉人的损失,但未完全否定了被上诉人存在车损的事实,又因被上诉人因本次事故造成车损,进行车损评估系其举证证明的必要过程,评估结论系第三方作出,并非当事人意志控制范围内,且经法院委托评估亦能证明被上诉人确实存在车损,能够证明其进行评估的必要性和合理性,被上诉人因评估支付的费用应纳入其总损失按照民事赔偿责任比例分配负担;至于法院的司法评估,系原审法院基于上诉人的申请,综合考虑被上诉人提供的评估报告系单方委托,上诉人并未参与,在程序上存在瑕疵、上诉人相关权益未能得到保护等因素启动的,该次司法评估是上诉人完成举证责任的需要,该次评估费的产生系上诉人自身权益保护的合理性、必要性支出,该次次评估费用也系因涉案事故引发的合理费用,亦应纳入损失总额按照民事赔偿责任比例进行分配。参照2015)潍民四终字第11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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