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应该高度重视保护好自己的商业秘密
作者:谢富裕 更新时间 : 2019-10-01 浏览量:243
企业应该高度重视保护好自己的商业秘密【侵犯商业秘密罪律师】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摘要】本文主要通过对专利保护与商业秘密保护进行对比分析,结合分析企业自身的情况,综合利用专利保护与商业秘密保护的优势,更好的维护企业自身的利益。
【关键词】企业专利保护、商业秘密保护
在当前的知识产权制度体系中,专利保护制度与商业秘密保护制度是作为对技术方案保护的两大主要保护制度,是体现企业竞争力的重要工具。由于两者相互之间具有较大的关联性,所以对于一项技术信息而言,在其保护模式上就存在着选择的问题。因此企业应该充分认识和利用好专利保护与商业秘密保护的关系,建立起严密的技术管理体系,提高企业自身的核心竞争力。
一、专利权与商业秘密权的概述
(一)专利权的概述
根据我国《专利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其中专利法所称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
专利是技术垄断的合法化和制度化,它是鼓励发明创新,促使技术信息公开的一个合理工具,是法律授予的并可以依法行使的一种权利,专利保护的实质是专利申请人将其发明向公众进行充分的公开以换取对发明拥有一定期限的垄断权。但是发明创造要取得专利权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专利授权条件通常分为实质条件和形式条件。这里主要讨论的是实质条件,即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自身必须具备的条件,包括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一) 商业秘密权的概述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对商业秘密所作的概括性定义为: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在我国,最早对商业秘密这一法律术语作出较为完整表述的是最高人民法院有关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该法律文件指出:商业秘密是指技术秘密、商业情报及信息等。包括生产工艺、配方、贸易关系、购销渠道等当事人不愿公开的秘密。从商业秘密的定义来看,其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秘密性,是指作为商业秘密的信息是一种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他人不能从公开的渠道轻易获得的,这是商业秘密的基本特征。商业秘密主要是靠秘密状态维持其价值的,一旦被公开就不能称其为商业秘密,其固有价值就会全部或部分丧失。
(2)价值性,对权利人来说,维护商业秘密的秘密状态的直接目的就是谋求经济上的利益,或是获得高额利润,或是在竞争中居于有利地位。商业秘密的经济价值及包括实在的经济利益,也包括潜在的经济利益。
(3)实用性,商业秘密必须具有实用性,即商业秘密是一种可以用于生产实践,并能带来经济利益,为社会创造财富的知识和经验。
商业秘密和专利具有一些共同的特点,存在着相互联系,同时又存在着区别。可以说,当专利技术尚未公开时就是商业秘密,而一旦专利技术被合法公开,专利技术就与商业秘密相分离无沦是专利还是商业秘密,从本质上来讲,都是通过赋予企业团体某种技术垄断来保护其对特定智力创作成果所享有的利益。
二、专利保护与商业秘密保护的分析对比
(一)取得确认的途径不同
商业秘密的取得属于原始取得,基于权利人自身的合法劳动或其他正当手段取得的智力成果,是一种自然取得,一经产生即已获得,无须任何部门审批;专利权的取得除本身的智力成果的创造,还须依申请获得,即必须经专利局进行审查后决定,依法授予专利权。从这两种权利产生方式进行比较。取得商业秘密权的门槛比取得专利权的门槛要低,其适用面更广。
(二)其他人取得权力的方式不同
这是两种保护方式最大的区别。如果一项技术信息成功申请专利保护,则专利权人享有独占实施权,其他人若想获得该项技术信息的使用权,必须与专利权人达成协议,并支付对价的使用费,即使其他人单独发现该项技术信息,基于专利权的垄断保护,仍然不能使用。对于商业秘密的所有者而言,商业秘密法所防止的全部行为是不正当使用(通过侵权或违约)商业秘密;竞争者可以通过独立发现、甚至商业秘密持有人产品的反向工程和利用持有人以外披露的商业秘密而进行随意、免费的使用。
(三)保护时间范围不同
专利制度的保护期限一般为20年或l0年,在该期限之内享有对该技术信息的绝对垄断性权利。而商业秘密的保护则是无期限的即商业秘密持有人只要保证其技术信息的秘密性,则可以无限期的使用。相对于企业而言,其一定的开发成本将获得高额的利润,只要保密措施得当,商业秘密将会带来更大的利润。
(四)受保护的地域不同
专利保护具有地域性,一个国家依照其本国专利法授予的专利权,仅在该国法律管辖的范围内有效,对其他国家没有任何约束力,外国对其专利权不承担保护的义务。而对商业秘密而言,只要其技术未被公知,商业秘密权利人在一个国家受到的保护,不影响同样保护商业秘密的其他国家对该技术的保护。
(五)被侵权后的法律后果不同
当专利侵权行为产生时,专利权人可依法请求有关机构制止、处罚侵权行为,可以根据其所实施的技术的特征是否与专利技术特征相吻合来判断是否侵权。而商业秘密权人提起纠纷处理请求时,相关机构必须对技术信息进行鉴定来判断是否构成商业秘密,只有满足条件才能得到保护,因此保护也存在着不确定性。
(六)保护的法律依据不同
当侵权发生后,对于专利权的保护,可以依据《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等独立的法律法规来处理,而对于商业秘密的保护来说,有关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法规却散见于《反不当竞争法》、《合同法》、《刑法》、《公司法》等多份法律文件中,且至今没有具体详细的操作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