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江华律师亲办案例
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 擅自出售房屋的法律效力
来源:李江华律师
发布时间:2019-09-30
浏览量:2424

用户问题:孙某(女)与张某(男)于2015年8月登记结婚,婚后购置了两处房产,其中一套房屋一直闲置无人居住。后来,张某将身份证、户口薄、房屋所有权证、结婚证、配偶同意出售证明(张某的名字系找人代签的)一并出示给购房者秦某某审查,秦某某并不知情,核查所有原件后,便与张某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款项结清后,张某向秦某某交付了房屋钥匙,双方一同到房屋产权登记部门办理产权过户登记。孙某问题:现在能否以房子是夫妻共同财产,丈夫卖房未经自己同意擅自处分要求确认合同无效,向房屋产权登记部门提出异议?

 

律师解答:夫妻之间在处理重大财产问题时,要与配偶商量,不仅是道德上的要求,也是一种法定义务。相反,如果私自处理,则侵犯了配偶的权利,但是夫妻之间的平等协商权是针对夫妻双方的权利义务来说的,仅对夫妻两人具有约束力,善意第三人没有理由遵照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七条: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十一条: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一百零六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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