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丽律师亲办案例
民事调解多样化 律师介入避风险
来源:高丽律师
发布时间:2019-09-24
浏览量:396

案件背景:常州市甲某公司与南京市乙某公司系业务合作关系,双方签订《合作协议》,合同条款明确:货到30日内付款。南京市乙公司截至20194月份,南京市乙某公司共结欠常州市甲某公司货款60余万元。常州市甲某公司多次催要无果,无奈常州市甲某公司咨询常州市高丽律师如何催要该笔货款,特别是在这类案件事实比较清楚的情况下,是否可以调解。

律师分析:本案是典型的买卖合同纠纷,因为双方对货款拖欠的事实没有争议,那么主要就是付款方式和付款期限,双方调解的概率还是很高的。民事调解的路径大致为两个方向,一个方向是自行调解,也就是常州市甲某公司与南京市乙某公司就付款方案达成一致意见,双方签订付款协议书,或者南京市乙某公司出具还款计划。在本案中,常州市甲某公司已经多次尝试,但是双方均没有谈出结果。另一个方向,就是委托第三方介入调解,包括委托律师组织调解,或者诉至人民法院,委托法院内部的调解部门调解或者诉至人民法院后,在庭审前后,由审判人员组织调解。

办案经过:经过法律咨询,常州市甲某公司明确了自行调解、第三方调解的利弊,经过考虑,决定委托常州市高丽律师代理本案向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常州高丽律师接受了委托后,代书了民事起诉状。在民事起诉状上,提出了三项请求,包括要求南京市乙某公司立即支付货款,包括南京市乙某公司承担逾期付款的利息,包括要求南京市乙某公司承担案件的诉讼费、受理费、保全费。

此外,律师在提起民事诉讼的后,同时向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查封、扣押、冻结南京市乙某公司名下的财产或者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存款,查封金额相当于拖欠的货款金额。此后,案件顺利的立案、财产保全,并及时安排了开庭时间。

在开庭期限即将到来的时候,南京市乙某公司主动找到常州市甲某公司要求调解,双方对欠款总额没有争议,但是就付款方式和付款期限有分歧,乙某公司要求甲某公司先撤诉,并解封乙某公司账户后再付款。甲某公司征求高丽律师意见,高丽律师听取方案后,认为先撤诉,并解封账户并不可行,因为:在解封账户后,对方资金就没有监督,再次转移的概率很大,又因为案件撤诉,法院已经结案,如果需要再次查封账户,又要重新立案,那么甲公司面临的时间成本、经济成本、潜在风险就很大,所以高丽律师不建议采纳这种方案。相反,如果在法院审判庭的组织下,达成调解,制作《民事调解书》,明确付款期限,在对方付款后,再申请解封账户,如果不付款,那么甲某公司可以凭法院生效的《民事调解书》申请强制执行,直接向新北区人民法院要求扣划已经查封的资金,这样法律效力更高,资金更安全,风险也更小。

案件结果:常州市甲某公司听取了律师分析之后,采纳了律师意见,本案在法院审判庭的组织下,达成了调解协议,调解书明确了南京市乙某公司的付款金额,付款期限。同时,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制作了《民事调解书》,对双方的调解协议予以确认。此后,南京市乙某公司依照《民事调解书》足额支付了调解款,收到全额款项后,常州市甲某公司申请解除对南京市乙某公司的全部财产保全措施。

律师总结:本案的顺利结案,离不开诉讼策略的巧妙采用。一方面主要是承办律师在提起民事诉讼的同时,申请了财产保全,查封对方账户,南京市乙某公司在感受到压力后自愿进行调解。另一方面,是对两种调解方案的取舍,一种是自行调解后撤诉,常州市甲某公司面临的风险很大,律师不建议采用;一种是法院调解,调解书权利义务履行完毕后解封账户,这样将资金划拨的主动权掌握在法院,降低了风险,最大限度的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该方案是律师建议采用并行之有效的方案。

以上内容由高丽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高丽律师咨询。
高丽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3933好评数79
  • 办案经验丰富
  • 服务态度好
  • 咨询解答快
常州市新北区奥体明都饭店旁边龙锦路1259号2幢15楼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高丽
  • 执业律所:
    江苏常州正气浩然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204*********099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江苏
  • 地  址:
    常州市新北区奥体明都饭店旁边龙锦路1259号2幢15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