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艳坤律师亲办案例
“夫妻共同债务”想说爱你不容易
来源:常艳坤律师
发布时间:2019-09-20
浏览量:135

2004-2018,14个年头,多少人为之呼吁呐喊,在这期间,许多人谈共同债务而色变,说多了都是泪。如今呢,似乎仍然是泪流满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举证责任的分配,结合实务举证的难度,简直将“婚姻”的风险提到了嗓子眼,稍微想多的人怕是会选择远离婚姻殿堂或者在婚前婚中签这个协议、做那个公证……霎时间,小心谨慎,防火防盗防债务成为人人关注的永恒话题。

当然,时间会淡去一切,也会抚慰义愤填膺的不满,不是不爆发,只是未到伤心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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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马奔腾”遗孀2亿元的债务似乎成为一个分水岭。十年河东,十年河西。债权人的时代即将终结……

2018年注定是不平凡的一年,2018年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

第一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二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四条本解释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
  本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

此解释完全打破常规,将多少人诟病的24条废了一半,将债权人打击的体无完肤。

本人办理的案件涉及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恰巧在解释颁布的前和后,一阳一阴,最终阳阴两相隔,所有的努力都即将化为泡影。具体案情是这样,男方在公司是做旅游团对接业务工作的,就是收取旅行团费用,然后和异地公司合作接待该旅行团,合作中欠接团方20万的借贷款未支付,此案经一审审理后确定债务。因为被告没有财产,而其配偶名下在异地有房子,确定地点后又在异地提起夫妻共同债务认定之诉,一审也予以认定。努力这么久,终于看到了胜利的曙光。然而,被告配偶不服提起上诉,在审理过程中,或者说内部早有消息要出新解释,法院默默的“按兵不动”,我们预感到这是个圈套,其实这是办案中经常会遇到的一个审理病态……

果不出所料,刚过完元旦一周,一个震惊的消息就是“夫妻共同债务的解释”,这个解释的公布对我方简直是个噩梦,举证责任将是败诉的唯一关键。前几日判决结果出来,结果当是预料之中:败的稀碎,碎了一地……

我个人觉得,“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举证难度在实务中比起“出轨”有过之而无不及,简直不要太难。本人从15年至今办理的民间借贷标的额少说有千万,不论借款金额大小,不论借款性质约定如何,不论配偶如何抗辩不知情是个人借款,对于夫妻共同债务都是一告一个准,没有任何例外。

如今,天气换了颜色,像极了古代的改朝换代,一朝君王一朝臣,相似的桥段,今后将转换方向。此前被人诟病的24条确实有一刀切的不足之处,但如今的“新解释”也未必就显得那么完美,在实务中,普遍难以举证的东西久而久之都会被大家放弃,转而寻找并遵循更为简单的方法,这就为广大放贷的公司和个人提了更高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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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推过来,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产生的债务仅仅是为了个人或他人的利益的居多会是常态吗?个人认为:非也。“新解释”有一种将非高度盖然性的事件作为大方向引导的趋势。从公序良俗,从另一个角度换个说法就是:“有福同享,有难你当”!

对于高额利息的借款或经营债务,我突然想到温家宝总理的一句话:谁能说文化大革命的初衷不是好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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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常艳坤
  • 执业律所:
    福建方与圆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3502*********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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