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9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对微信红包和微信表情符号案作出判决。 在微信红包案中,北京互联网法院认定案件中涉及的“微信红包聊天气泡和开启页面”具有独创性,构成了美术作品。 微信红包相关页面构成有一定影响的装潢; 在微信表情案例中,北京互联网法院通过审判认为微信表情反映了一定的个性化选择和独创性表达,具有审美意义,构成了美术作品。xx科技公司享有版权。
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后认为,在上述两案中,被告某公司构成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并实施了不正当竞争行为,判令其赔偿原告共计90万余元。
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本案的审判长:“案件的主要审理难点,在于‘微信红包聊天气泡和红包开启页’,被告抗辩称其来源于传统的纸质红包,原告仅是把线下的红包放到了线上,没有独创性劳动,故不应认为构成作品。但法院审理认为,即便原告使用了部分公有领域的素材,但在进行界面等设计时还是付出了创造性的劳动,包括色彩搭配、形状和其他元素的组合应用。”
“在两起案件中,我们还是秉持着‘鼓励创新、保护创造、反对恶意模仿’这一理念来作出判决的。对于原告具有独创性的劳动,我们应给予保护;对于被告的恶意模仿,则要进行制止和打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