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庆鸿律师亲办案例
让证人出庭,法庭怕什么?
来源:曾庆鸿律师
发布时间:2019-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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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周,我在南昌出差时,有幸旁听了周泽律师在南昌市中级法院的开庭,现就旁听的几个问题思考如下。
  一、证人在作证时受到威胁、恐吓的,只要影响尚未明显消除,原则上所有的证言属于非法证据,应当一并排除
  依据《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第二条规定:“采用暴力、威胁以及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 第五条规定:“采用刑讯逼供方法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出供述,之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受该刑讯逼供行为影响而作出的与该供述相同的重复性供述,应当一并排除,但下列情形除外:(一)侦查期间,根据控告、举报或者自己发现等,侦查机关确认或者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而更换侦查人员,其他侦查人员再次讯问时告知诉讼权利和认罪的法律后果,犯罪嫌疑人自愿供述的;(二)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和审判期间,检察人员、审判人员讯问时告知诉讼权利和认罪的法律后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供述的。”职务犯罪案件中,调查机关采取了威胁、恐吓方式收集证人证言,案件转换司法程序后,证人仍受到调查机关非法取证行为影响而作出的与该证言相同的重复性陈述,应当一并排除。
  二、询问证人的同步录音录像无需随案移送,但在排查非法证据程序中,法庭可以要求公诉人有针对性地播放讯问录音录像
  1.对证人取证不要求同步录音录像。经查询,侦查机关对证人的询问过程是否同步录音录像,法律没有强制要求。有的侦查机关为规范办案,自行要求对证人询问过程同步录音录像。
  2.法庭重视同步录音录像的审查。依据《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第二十二条规定:“法庭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调查的,应当重视对讯问录音录像的审查,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在排除非法证据的程序中,法庭重视对取证过程同步录音录像的审查,如公诉机关不能提供录音录像,或者录音录像存在选择性录制、剪接、删改等情形,现有证据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三、法院有义务保护证人的人身安全
  依据《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法庭调查规程(试行)》第十六条规定:“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因出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人民法院应当采取不公开其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或者不暴露其外貌、真实声音等保护措施。
决定对出庭作证的证人、鉴定人、被害人采取不公开个人信息的保护措施的,审判人员应当在开庭前核实其身份,对证人、鉴定人如实作证的保证书不得公开,在判决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中可以使用化名等代替其个人信息。
审判期间,证人、鉴定人、被害人提出保护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立即审查,确有必要的,应当及时决定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必要时,可以商请公安机关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
  四、被告人、辩护人当庭提出控告,法庭应当接受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三款:“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庭审中,被告人、辩护人提出控告的,法庭应当接受,这是法定义务。为了庭审规范和效率,建议另行制作控告笔录后,继续庭审,庭后依法处理控告行为。
  五、法庭辩护,说服对象是法官
  法庭上,是说服公诉人还是法官,业界众说纷纭。我以为,说服法官是辩护人的辩论重点,因为法官是裁判者。公诉人提起公诉后,哪怕是公诉错误,也得硬着头皮上,这是公诉人的法律职责。就法庭辩论我有几点体会,一是辩论内容为观点展示和理由阐述,所以时间简短;二是反驳公诉人的指控错误,一一说理,不必纠缠不休;三是不要重复举证、质证环节的意见。记住,法官在法庭上想听到律师的干货,而不是空洞而概念式的辩论。唯有如此,法官采信了律师的观点,自然也就“说服”了公诉人。


作者:曾庆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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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曾庆鸿
  • 执业律所:
    江西赣中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608*********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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