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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婚姻,一方可以配偶身份享有继承权
来源:张慧敏律师
发布时间:2019-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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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属于事实婚姻的,在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即可以配偶身份享有继承权;认定属于同居关系的,一方当事人对对方遗产不享有继承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简称“《婚姻法解释(一)》”)第六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一方死亡,另一方以配偶身份主张享有继承权的,按照本解释第五条的原则处理。”

而本解释第五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据此,如果未按照《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符合《婚姻法解释(一)》第五条之第一项之规定,属于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可按事实婚姻处理,在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可以配偶身份按《继承法》有关规定享有继承财产的权利。如果不属于事实婚姻,属于同居关系,则另一方并不能以配偶身份主张对逝者的遗产享有继承权。

相关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谢某辉、郑某本诉陈某军等继承纠纷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民事判决书)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郑某、陈某杰生前以夫妻名义公开生活,已形成事实婚姻,应视为夫妻关系,其财产应为夫妻共同财产。《继承法》第二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遗产继承,在“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陈某杰死亡在郑某之前约20分钟,依照《继承法》的规定,陈某杰死亡后,其遗产应由第一顺序继承人郑某继承。郑某死亡后,其遗产应由第一顺序继承人即本案上诉人谢某辉、郑某本继承。

陈某杰所遗债务,由谢某辉、郑某本用所得遗产清偿。陈某军、陈某英、陈某玉、陈某忠系陈某杰的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无权继承陈某杰的遗产。但是,陈某军等四被上诉人,对陈某杰身边有一定扶助,陈某杰、郑某死亡后,与上诉人共同办理了丧事,依照《继承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著述】

马某和某房地产公司的老总张某没有进行结婚登记,但马某和张某自1997年起到张某去世前一直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在一起,并且马某为张某生了两个儿子。按照《婚姻法》相关规定,马某的两个儿子对张某的遗产有继承权。但马某作为孩子的母亲,对张某的遗产并没有继承权。因为,基于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一)》第五条规定,自1994年2月1日起,即使马某和张某以夫妻名义生活在一起,并且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但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仍然不能认定为存在婚姻关系,而应认定为同居关系。至于马某和张某所生的非婚生子女享有同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法律规定的目的在于保护非婚生子女的利益,而不能由此反推出马某和张某存在婚姻关系。因此基于马某同张某自1997年之后只具有同居关系,而不具有婚姻关系,故马某对张某的遗产不享有继承权。

【《人民司法》研究组的认为】

2002年3月,肖某在车祸中身亡,遗产有房屋一套、存款5万元,另外还获得3.8万元的赔偿金。与肖某同居两年而未办理婚姻登记手续的马某以肖某妻子的身份主张上述遗产应由其继承,并且上述遗产实际已由马某掌握。肖某的弟弟以马某并非肖某的合法妻子,自己才是肖某唯一的亲人为由,诉至法院,要求马某将肖某的遗产归还自己继承。

《人民司法》研究组认为,所述案件中,涉及未办理婚姻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一方死亡,另一方是否能以配偶身份主张享有继承权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一)》的有关规定,对此问题应当弄清楚双方生前共同生活状态的性质,究竟是属于事实婚姻,还是属于同居关系,认定的结论不同,导致的法律后果不同——能否以配偶身份享有继承权。如果不属于事实婚姻,则另一方不能以配偶身份主张对死者的遗产享有继承权。对于本案中,从时间上判断,肖某与马某的关系不符合有关事实婚姻的规定,二者所形成的只能是一种同居关系。故对依法认定为属于肖某遗产的房屋、存款、赔偿金等,应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办理。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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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慧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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