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规章制度的效力
作者:马大维 更新时间 : 2019-09-18 浏览量:693
公司规章制度的效力
公司的规章,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后,其制作、公布等有效化问题,成为用人单位引用规章制度而合法解除劳动合同的重要依据。对于怎样能够经过民主程序,怎样对相关制度的送达,怎样确保规则制度不违反法律,是把规则用于解除合同的非常重要的理由。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企业规章制度生效的条件是“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确定规章制度的有效需要满足三个要求:
1、公示或告知,采取召开全员大会、张贴告知、发送邮件方式的公式或告知,或者下述方式:(1)将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写进员工手册,由员工签字确认已阅读;(2)安排公司新员工进行培训,签名确认培训内容;(3)公司将规章制度作为劳动合同的内容。
2、在规章制度使用时,员工觉得公司的规章制度不合法的,有权与公司通过协商进行改变。
3、公司应该是与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经工会或职工协商确定后可以适用。
所以,公司在适用规章作出决策时,同时应该是具备三个要求,才能不会因为依据无效的规章制度而作出不合法律规定的决定的风险。与此同时,是否就业规则未能通过民主程序,就必然导致无效呢?
鉴于此,司法实践中对规章制度是否生效的判断标准如下:
1、公司在劳动合同法生效(二零零八年一月一日)前制定的规章,没有经过民主程序,但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或者告知的,属于有效的。
2、劳动合同法生效后,公司作出的规章制度,没有通过民主程序而适用的,不可以成为劳动仲裁的理由。规章制度不违反法律、政策,也没有重大不符合情理的,而且给工人公示或告知的,可以成为劳动仲裁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