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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租赁出借等形式发生交通事故责任主体
来源:陈敏律师
发布时间:2019-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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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租赁出借等形式车辆所有人将车交付使用人使用的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财产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分下列情形:

    1、原则上应该由实际使用人承担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车辆所有人承担责任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司法解释》对所有人应承担责任的情况规定为:

    (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

    (四)其它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那么对于连环出借发生交通事故,又该如何确定责任主体呢?

针对连环出借机动车的情况,首先应明确责任主体应承担的是按份责任。因为在此种情况中,出借人与借用人(肇事人)无意思联络,无共同故意也无共同过失,相互独立的这些行为造成了同一损害结果,应承担按份责任。在连环借车肇事时,出借人或转借人出借、转借车辆时的过错行为与借用人的肇事行为系偶然结合在一起,若仅有出借人的过错行为,并不会直接或必然导致损害后果的发生,该过错行为仅仅为肇事行为直接或必然导致损害后果的发生创造了条件,故出借人的过错行为与车辆驾驶人(借用人)的肇事行为之间是间接结合,出借人或转借人应承担过错的按份责任。

一般情况下,如果出借人或者转借人在出借或转借的过程中未审查借用人(肇事人)的驾驶资质等情况而将车辆借给他人,出借人或者转借人则存在过错,但承担责任之和以不超过50%为宜。因为根据运行支配理论和危险控制理论,借用人(肇事人)实际掌控车辆并控制着危险源,也从使用车辆中获得利益,应当承担超过50%的主要责任。同时,机动车驾驶人当然要比徒步而行的人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精神上应当保持更高的紧张状态,促使其谨慎驾驶,使其承担较多的赔偿责任,以最低的社会成本达到克服机动车的致命弱点,减少交通事故损害之目的。

(摘编自《人民司法(案例)》2017年第5期,吴美来、艾朝辉:《连环出借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责任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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