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延涛律师亲办案例
促销活动中的“最终解释权”
来源:张延涛律师
发布时间:2019-09-18
浏览量:1108

促销活动中的“最终解释权”

 

在日常生活中,人们都会经常碰到厂家、商家搞的促销活动或其他活动,有的厂家、商家在搞的促销活动或其他活动中以次充好、以点概面、以偏概全等不诚信行为或多或少的存在。而且,厂家、商家总会有一些书面文件,并在文件上标明“最终解释权”归厂家、商家所有。那么,对于这种情况作为消费者应该怎么办呢?厂家、商家的这种“最终解释权”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呢?

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厂家或商家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为消费者提供真实、准确、客观的消费信息,不能用模糊和容易引起歧义甚至虚假的内容来欺骗、误导消费者,更不能用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来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权益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因此,厂家或商家在促销活动中以标明自己享有“最终解释权”的手段违背了诚实信用、公平自愿的原则,损害了消费者权益,属于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显然是不合法的。

当消费者遭遇类似这样的消费纠纷时,可通过下列途径解决消费争议,主张自己的消费权利:与经营者协商和解;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以上内容由张延涛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张延涛律师咨询。
张延涛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1657好评数66
  • 办案经验丰富
  • 服务态度好
  • 咨询解答快
大连市中山区友好路158号友好大厦1510-1511室 友好广场友好路平安银行南侧50米、距离友好广场非常近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张延涛
  • 执业律所:
    上海君澜(大连)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2102*********265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辽宁-大连
  • 地  址:
    大连市中山区友好路158号友好大厦1510-1511室 友好广场友好路平安银行南侧50米、距离友好广场非常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