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销活动中的“最终解释权”
在日常生活中,人们都会经常碰到厂家、商家搞的促销活动或其他活动,有的厂家、商家在搞的促销活动或其他活动中以次充好、以点概面、以偏概全等不诚信行为或多或少的存在。而且,厂家、商家总会有一些书面文件,并在文件上标明“最终解释权”归厂家、商家所有。那么,对于这种情况作为消费者应该怎么办呢?厂家、商家的这种“最终解释权”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呢?
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厂家或商家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为消费者提供真实、准确、客观的消费信息,不能用模糊和容易引起歧义甚至虚假的内容来欺骗、误导消费者,更不能用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来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权益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因此,厂家或商家在促销活动中以标明自己享有“最终解释权”的手段违背了诚实信用、公平自愿的原则,损害了消费者权益,属于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显然是不合法的。
当消费者遭遇类似这样的消费纠纷时,可通过下列途径解决消费争议,主张自己的消费权利:与经营者协商和解;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