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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贪污怎么办?公司怎么对待贪腐行为?
来源:赵紫日律师
发布时间:2019-09-17
浏览量:6796

员工贪污怎么办?公司应该怎么对待

贪腐行为

 

最近有人咨询我,有个员工掌握了很多公司重要资源,但是发现该名员工贪污数额巨大,应该怎么办?

 

首先,贪污是不可避免的。

东魏时期,行台郎中杜弼发现文武百官中的许多人在位时都贪污公家的财产,就将这一情况告诉了丞相高欢,请他好好管一管。高欢说道:“杜弼你过来,我对你讲吧!天下的官员贪污公家的财物,很久以前就已经成为一种习俗。眼下都督、将军们的家属大多数在西魏的关西地区,宇文黑獭经常对他们进行招抚和引诱,从他们的内心来说,以后是离开还是留在这里都还确定不了;江东地区还有老头儿萧衍,他专门倡导推行儒家礼乐,以致中原地区的士大夫们产生向往之情,认为他那里才是正统之所在。假如我操之过急地整顿法制,不采取宽容态度的话,那么都督、将军们都得归附宇文黑獭,士大夫们全去投奔萧衍,人材都失去了,还怎么成为一个国家呀?你最好暂且等待一段时间,我不会忘掉你的提议的。”

对于创业时期的公司来讲,最终要的是人心和人才。怎么样吸引人才,怎么样防止人才的流失是个大问题。

所以作为一个优秀的企业家,应该知道公司的资源所在,知道哪个部门是贪腐的重灾区,一个公司的资源是有限的,很多时候不能做到全员加薪,那么对于需要拉拢的人才,或者暂时不事宜加薪的人才,把他调到容易贪腐的部门有利于增加员工的忠诚度。

 

其次,不要因为员工贪污而全盘否定一个人才。

当近代红顶商人胡雪岩还是学徒时,钱庄老板为了试探胡雪岩的人品,故意在地上丢了三文钱,看他是否占为己有,胡雪岩扫地时发现了这三文钱,立马把钱交给了老板。钱庄老板从此对胡雪岩倍加信任。而后胡雪岩结识了“候补浙江盐大使”王有龄,挪借钱庄银票500两银钱,帮王有龄补实官位。尔后事发,胡雪岩被赶出钱庄。

这个故事说明当利益只有三文钱时,胡雪岩还能坚守本心,当利益是500两时,他可能也是可以靠得住的,但是当利益是结识一个官场新星时,他的做法是变现之前所有的信用成本。

反之,不能因为员工道德问题而忽视该人的作用。

真正成功的企业家应该做到的是“用人如器”,当在那个时间点,对于公司来讲这个员工所带来的利益大于他所造成的损害时,就应该继续让这名员工发挥应有的作用。

楚汉时期,与萧何齐名的宰相陈平刚到刘邦帐下,有人举报陈平与嫂嫂私通、贪污军饷、曾侍奉项羽和魏王,做臣子没有气节。刘邦因此质问陈平。

陈平回答:“臣事魏王,魏王不能用臣说,故去事项王。项王不能信人,其所任爱,非诸项即妻之昆弟,虽有奇士不能用,平乃去楚。闻汉王之能用人,故归大王。臣裸身来,不受金无以为资。诚臣计画有可采者,大王用之;使无可用者,金具在,请封输官,得请骸骨。”

意思就是说:“我陈平过来就是为了发财的,如果大王觉得我的计谋有用,那你就用,我该贪继续贪,如果你觉得我这人没用,那我贪的钱都还在,我全部还给你,自己走人”。

结果“汉王于是向陈平道歉,丰厚地赏赐了他,任命他为护军中尉,监督全体将领。将领们才不也再说什么了。”后来陈平也为楚汉战争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一直到汉文帝即位,一直恪尽职守,无愧于“明相”之名。

 

最后,企业家对员工的贪污应该是可控的

一个合格的企业家不光要防止贪污,还需要利用贪污。

谁都知道和珅是有史以来第一大贪官,乾隆作为一代明君,且之前拥有几十年执政经验,他为什么会重用和珅?

1、和珅拥有强大的执行力,极强的办事能力,是个不可多得的人才,光凭和珅精通十几门语言,连英语都懂,可见一斑;

2、和珅是满族大臣少壮派的代表,八旗子弟闲时提笼架鸟,就算想有所作为大多也是凭战功上位。通过行政渠道进入帝国高层,且文化修养极高的满族大臣,和珅可谓鹤立鸡群;

3、和珅是乾隆的一道防火墙,就像水浒中那些英雄大多感慨“奸臣当道”一样。百姓过得再辛苦也不会去骂皇帝昏庸。帝国需要树立一个“奸臣”的“靶子”让百姓发泄情绪。乾隆需要和珅这个贪官形象为自己的享乐背锅;

4、和珅是乾隆的存钱罐,“和珅跌倒,嘉庆吃饱”,在乾隆的构思里,和珅不是在为自己贪污,而是在为皇族贪污。

 

因此,企业家对贪污的态度不应该是严防死守,而应该将其当作人力资源管理的手段。

首先,不应该在员工离职时才请律师找员工贪腐的证据,而应该请律师设计一系列制度,将证据收集制度化,统一化,日常化,做到随时有牌可打;

其次,应该将默认贪污的这套“潜规则”运用到员工激励中去,如一个产品成本50,售价100,给员工的销售提成为10块,那么如果默认公司每件产品回收的资金不能低于80,那么员工在超额利润的驱使下,可能会更加积极主动地把精力投入到工作中去;

最后,可以将贪腐作为敲打下属的手段,作为一个企业家,应该将结果和成本作为一切行为的出发点,在这个理论基础上,使用有缺点的下属比道德高尚的下属对公司利益更大。

 

 

作者: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赵紫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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