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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的经济适用房,离婚怎么分割?
来源:信金国律师
发布时间:2019-09-16
浏览量: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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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根据国家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安排建设的住房。经济适用房一般是以家庭为单位申请的。 在离婚案件中,法院如何处理这些经济适用房?


案例简介:

李雷韩梅梅自行相识恋爱,于2009年6月19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

结婚初期,夫妻感情尚可,并且恩爱有加,后因双方性格不合,经常因为生活琐事、细节,发生争吵。

同时,韩梅梅诉称:李雷常对自己使用暴力,使自己身心遭受极大伤害,所以导致感情彻底破裂。

坐落于北京市海淀区的经济适用房是韩梅梅和李雷的婚后共同财产。

为维护韩梅梅的合法权益,故韩梅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

1、韩梅梅和李雷离婚;

2、依法分割北京市海淀区的经济适用房。

被告李雷同意离婚,但辩称:韩梅梅是得知自己有资格购买经济适用房才与自己结婚的,属于结婚动机不纯,在申请购房时韩梅梅要求增加韩梅梅的父亲作为家庭成员。

不但违反了购买经济适用房的相关政策规定,而且还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韩梅梅请求分割经济适用房没有法律依据。

经济适用房的购买和产权性质有别于普通商品房,韩梅梅没有任何出资行为,遂请求经济适用房为李雷个人财产,不予分割。

案件结果:

原告韩梅梅和被告李雷虽然是自主结婚,但在共同生活中发生了很多矛盾,夫妻感情确实破裂,经调解后,没有和解的可能性。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夫妻感情确实破裂,调解无效,准予离婚。

法院认为案涉经济适用房申购时间虽为李雷和韩梅梅结婚之后,但购房款项来源于李雷父亲,故房子应为李雷个人财产,遂判决韩梅梅该项诉求不予支持。

律师评述:


经济适用住宅是国家为了解决特殊的社会群众住宅问题而开发的保障性住宅。


并且其上市交易有严格的规定和限制。 这种政策性住宅必须解决特殊人群的住房问题,而且只有符合条件的特殊对象才能享受。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的,不可以直接上市交易。购买者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政府应当根据原价并考虑折旧、价格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5年以上并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应当向政府支付当时同一地区普通商品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具体支付比例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政府可以优先回购。

购房者也可以根据政府规定的标准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货款后,取得全部产权。

而且根据在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购了经适房的后离异的,再选购别的的商住楼是受到限制的,政府会回购经济适用住房。

经济适用房离婚怎么分割难点就在认定房产的价值上,按照市价则违背政府的优惠政策;按照原价,对另一方则有失公允。

因此,如何划分离婚经济适用房一直是公众争议的热点和司法难点。

所以,在离婚遇见难题时,应该请专业的人来处理相关问题。

多年的执业经验,使信金国律师知道,一个家对孩子有多重要,客观上,也能让未成年的孩子跟着一方安安静静地生活,而不是在一个貌似完整的家庭里,却要每天面对父母的吵吵闹闹或者家庭冷暴力,这样才是对孩子的心理健康、人格健全、身体发育更负责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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