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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性质如何认定
来源:廖瑾迪律师
发布时间:2019-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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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条 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
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

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典型案例:



李某诉黄某、程某、甲、乙民间借贷纠纷案


     2013年5月,李某借60万给黄某和程某,口头约定月息6分,并出具借条一张,甲和乙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字,约定:借款期限2个月,如到期不还违约金1万元每天直到还清为止。李某要求黄某和程某先支付利息,等两个月的利息7.2万元到帐后,李某将60万元打给黄某和程某。后李某追要借款时,黄某和程某未及时归还,双方发生纠纷,2014年3月原告李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黄某、程某、甲、乙偿还本金60万及银行同期借款利率的四倍的利息。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借贷关系成立,被告借款后未及时归还借款本息,应承担清偿的民事责任。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条之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故原告借给被告的实际款项为52.8万元。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甲、乙为连带保证人,因未约定保证期间,债权人李某自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2013年7月至2014年1月)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故甲、乙保证责任免除。遂依法判决被告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52.8万元及利息(利率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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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403*********3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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