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19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那么,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中,原告诉讼主体资格怎么认定?本文从以下几点展开分析,仅供读者及网友们参考!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原告诉讼主体资格的认定。
00001. 按合同相对性原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方为原告方;
00002.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专业分包的,专业承包方为原告方;
00003. 建设工程有劳务分包的,劳务承包方为原告方;
00004. 建筑企业转包给其内部机构承包的,该企业为原告;
00005. 联合体联合承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联合各方为共同原告。
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原告诉讼主体资格的认定。
00001. 承包人没有建筑施工资质、超越资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为原告方;
00002. 承包人没有资质挂靠有建筑资质施工企业,以该企业的名义所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挂靠人(承包人)为原告方;
00003. 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承包人为原告方;
00004. 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实际施工人是原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