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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被撤销或被宣告无效的法律后果有哪些?

作者:范孟兰  更新时间 : 2019-09-10  浏览量:927

  婚姻被撤销与被宣告无效法律效力相同,具体而言,会产生以下法律后果:
(1)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我国婚姻法对于被撤销或被宣告无效的婚烟采取溯及既往的原则,该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护。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在存在可撤销情形的婚姻中,如果仅具备撤销婚姻的原因,撤销权人并未行使撤销权,或者撤销权的法定期间已经届满,该婚姻未被依法撤销的,其婚烟有效。
(2)财产问题。被撤销或者被宣告无效的婚姻湖及自婚姻成立之日起无效,当事人同居生活期间的财产关系不得适用婚姻法有关夫妻财产的规定。夫妻间的财产关系,是以有效婚烟当事人特定的配偶身份关系为前提的,被撤销或者被宣告无效的婚烟当事人没有这样的身份关系,同居期间并非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不能按夫妻财产处理。双方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推定为双方的共有财产,主张归个人所有的,应承担证明责任,如有证据证明为其个人所有的,应认定为个人财产。对于双方共同共有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分割,协议不成时,按民法通则以及物权法有关共有财产的规定合理分割,并应当照顾无过错方。这里所谓的“无过错方”是指本人不具有婚烟无效或撤销的原因,且善意相信登记成立的婚烟有效的一方。这体现了对善意当事人财产利
益的保护。
(3)子女抚养问题。婚姻被撤销或被宣告无效的当事人所生的子女与父母之间的关系,适用婚姻法有关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父母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也不受父母的婚姻被撤销或被宣告无效的影响。在婚烟无效或被撤销后,有关子女的抚养归属、抚养费的负担、探望权等问题,应与婚生子女同等对待,按婚烟法有关离婚后子女抚养的规定处理。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烟无效或撤销婚烟案件,涉及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对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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