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伟律师亲办案例
营运车出车祸交警扣车期间的停运损失谁负责
来源:魏伟律师
发布时间:2019-09-10
浏览量:9486

我是营运车出车祸了对方伤了,交警把我的车扣了,扣车期间我的停运损失谁负责责?

刚才有人打电话咨询我,咨询者是一名出租车司机,因与一台电动车发生碰撞而引发因交通事故,在11天后交警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判定双方同等责任,他咨询我他的车辆被交警扣车期间的停运损失照肇事方应否承担?

 我是这样回答的:如果交通事故认定书出来之后肇事方还扣留你的车辆,或者你因为要修理车辆而造成的损失,对方才应当依法应当承担你的停运损失。但咨询者很不解,说都被交警扣留了10天了,就是因为对方的原因造成自己车辆无法运营,他应当承担我的停运损失。

我给他讲了为什么交警扣车时间段的损失不应当由对方承担的理由。

一、 停运损失主张的法律依据: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二、交警扣车期间不能主张的法律依据

那么对于交警为了查明事故依法扣留车辆期间的停运损失是否属于肇事方来承担吗?


依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交通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为搜集证据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公安局交警大队做出扣押事故车辆,是合法的行使职权。交警扣车系具体行政行为,车主要求赔偿车辆扣押期间运输费用损失,是因该车发生交通事故而被扣押引起的,并非发生交通事故的对方侵权行为直接必然所致,不符合民事责任承担的法律规定,所以在此期间的停运损失当然不应由对方承担。


 

 

以上内容由魏伟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魏伟律师咨询。
魏伟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7018好评数110
  • 办案经验丰富
  • 服务态度好
  • 咨询解答快
地址:陕西省安康市江北大道18号(江北安康市人民医院向西100米即到)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魏伟
  • 执业律所:
    陕西润康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6109*********936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全国
  • 地  址:
    地址:陕西省安康市江北大道18号(江北安康市人民医院向西100米即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