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未经房屋共有人签字同意的买卖合同仍然有效,只是没有共有人的同意无法过户,会涉及到违约责任的问题。如下面这个案件,房子是儿子和父亲两个人的名字,儿子擅自签订了买卖合同。父亲起诉合同无效,最终法院驳回诉讼请求,认为合同是有效的,到时无法过户涉及到违约责任而已。
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为,陈某、陈小某为案涉房屋的共同共有人,陈小某与周某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虽未取得共同共有人陈某的同意,但因该合同是陈小某与周某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并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陈某、白燕萍主张该《存量房买卖合同》无效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案件查明事实来看,案涉房屋的所有权人为陈某、陈小某,二人为共同共有。出卖人陈小某虽未取得共有人陈某的同意,但其与周某签订的《存量房买卖合同》因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现陈某以其是共有权人主张合同无效,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该项主张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