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雪峰律师
侯雪峰律师

找法网律信通认证律师

服务更有保障

  • 信誉深度认证律师
  • 签订委托协议保证服务质量
  • 收费合理标准
  • 司法部门全面监督和保障
合伙人律师

服务地区:河南

专业领域:刑事案件 交通事故 婚姻家庭 合同纠纷 债权债务 房产纠纷 公司企业

电话咨询请说明来自找法网

139-3900-7967

接听时间:08:00:00-23:00:00

当前位置:找法网 > 郑州律师 > 郑东新区律师 > 侯雪峰律师 > 律师文集

非法行医的构成条件是什么,如何认定

作者:侯雪峰  更新时间 : 2019-09-09  浏览量:776

  非法行医是由于非法行医者不具备执业的资格和条件,医疗服务质量差,侵犯了就诊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为。那么,非法行医的构成条件是什么呢,非法行医如何认定呢,下面为您详细介绍非法行医的构成条件是什么,如何认定的法律知识,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一、非法行医的构成条件是什么

  1、客体要件

  本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其主要客体是国家对医疗卫生工作的管理制度,次要客体是公共卫生。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行为。

  非法行医,是指无医生执业资格从事诊疗活动,包括在医疗机构中从事诊疗活动和擅自开业从事诊疗活动。有医生执业资格而未取得开业执照行医的,不属本条所称非法行医。

  情节严重,一般指非法行医,屡教不改的;骗取大量钱财的;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等等。“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是指1987年国务院发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六条所称的二级医疗事故和三级医疗事故。二级医疗事故指造成就诊人严重残疾或者严重功能障碍的。三级医疗事故是指造成就诊人残废或者功能障碍的。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但一般是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即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人。1994年2月26日国务院发布《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24 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执业许可证。不得展开诊疗活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人开展诊疗活动,就是非法行医的行为。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行为人对病人伤亡结果存在间接故意的罪过而不是业务过失的罪过。因为,在认识因素上,行为人既对自己缺乏行医技能和控制病情发展的能力是明知的,又对病人在得不到有效及时治疗时会伤残直至死亡是明知的,所以不是疏忽大意的过失;在意志因素上,对病人的伤残、死亡采取了漠然视之,听之任之的放纵态度。

  二、非法行医如何认定

  1、本罪与医疗事故罪的界限

  二者在客观上都可能造成就诊人死亡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后果,它们的区别主要在于:

  (1)主体不同。本罪的主体是不具有医师执业资格的人,而后罪的主体是医务人员。

  (2)主观方面不同。本罪行为人对造成就诊人死亡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后果所持的心理态度,既可以是过失,也可以是间接故意,而前罪对造成严重不良后果所持心理态度只能是过失。

  (3)客观方面不同。本罪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身体健康严重后果的原因既可以表现为责任过失,也可以是技术过失,而后罪则仅限于责任过失,技术过失不构成犯罪。

  2、非法行医致人死亡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与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的界限

  行为均造成了人员伤亡的后果,区别在于:

  (1)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限于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而后二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2)主观方面不同。本罪行为人对严重不良后果的心理态度是过失和间接故意,而后二罪的主观方面为直接故意或间接故意,不包括过失。

  (3)发生场合不同。本罪发生于擅自从事医疗活动过程中,而后二罪发生的场合不限于此。

  (4)客体不同。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对医疗卫生工作的管理制度和公共卫生,而后二罪仅侵犯特定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利,并不侵害国家对医疗卫生工作的管理制度。

  3、非法行医致人死亡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与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的界限

  三罪均造成了人员伤亡的后果,区别在于:

  (1)主体不同。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而后二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2)主观方面不同。本罪行为人对严重不良后果所持的心理态度是过失和间接故意,而后二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不包括间接故意。

  (3)发生场合不同。

  (4)客体不同。

  通过上文为您详细介绍的非法行医的构成条件是什么,如何认定的法律知识,我们可以知道非法行医是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故意行医,情节严重的行为。非法行医时,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造成就诊人死亡是适用较重法定刑的情节。如果需要律师协助的话,欢迎咨询律师。

以上内容由侯雪峰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侯雪峰律师咨询。

侯雪峰律师 合伙人律师

服务地区:河南

专业领域:刑事案件 交通事故 婚姻家庭 合同纠纷 债权债务 房产纠纷 公司企业

手  机:139-3900-7967  非接听服务时限内请: 在线短信咨询

(接听服务时间:08:00:00-23: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