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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之间借贷合同没有约定利息的可以依法主张逾期利息
来源:汤兴元律师
发布时间:2019-09-07
浏览量:463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第二十九条

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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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汤兴元
  • 执业律所:
    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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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1301201410541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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