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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时协议一次性收取子女抚养费的做法合适吗
来源:张延涛律师
发布时间:2019-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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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时协议一次性收取子女抚养费的做法合适吗

在当前社会中,随着人们自我个性的张扬和婚姻意识的日益淡薄,离婚现象很常见,离婚纠纷也很多,尤其是在离婚后对子女的抚养费纠纷也日益增多。很多夫妻由于在离婚时没有很好的处理以后子女抚养费的相关问题,导致离婚后再次诉诸公堂,既使自己子女的利益处于不稳定状态,又因为诉讼给自己增添不必要的烦恼。

很多夫妻在离婚时为了尽快摆脱不幸的婚姻,而是选择了到婚姻登记部门协议离婚。如果确实双方能够达成一致意见的话,笔者也很赞成这种做法。毕竟不到万不得已,很少有人愿意对簿公堂。但是,有点夫妻在离婚时出于各种原因,希望尽快地结束这段婚姻,以后不想再与对方有任何的瓜葛,所以,在子女的抚养费方面,往往采取经双方协商一次性收取全部抚养费的做法。这种做法在起初比较有利于抚养子女一方,也许在经济上比较宽裕一些,但隐患极多。

原因有以下几点:

第一,抚养费的范围并不是仅限于生活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一条规定:“婚姻法第二十一条所称的“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这说明抚养费并不仅限于生活费,还包括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而教育费、医疗费等具有一定的不特定性,具体金额在离婚当时很难准确确定。如果在离婚当时就予以确定的话,很容易有很大偏差。

第二,物价因素的影响,会导致离婚当时确定的抚养费在多年以后难以维持子女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近年来,物价飙升,生活、教育、医疗成本也随之有一定增长,这是整个社会大环境,个人无法改变。但是在离婚时如果一次性收取子女抚养费的话,就很难评估今后物价增长的情况,进而大大增加以后因离婚当时给付的抚养费难以抚养子女产生纠纷的可能性。

    虽然一次性给付子女抚养费并不必然导致不抚养子女一方以后就可以拒绝抚养子女,但是,由于之前双方关于抚养子女达成了协议,并于当时一次性交纳了抚养费用,所以在以后很容易产生抚养费纠纷。鉴于以上情况,笔者并不是很赞成离婚当时双方商定一次性交纳抚养费。以上意见,均属笔者个人意见,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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