杀人罪、伤害罪关于立案追诉标准的问题和刑事责任问题
作者:周云卿 更新时间 : 2019-09-05 浏览量:216
故意杀人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比较容易把握。对于故意伤害罪和过失致人重伤罪,则需要重视我国刑法第234条的立案标准是,出现致人轻伤以上后果,当然在实践中需要把握犯罪未遂问题,即上述讨论的行为人以重伤害的故意实施加害行为但未发生伤害结果的情况,对于这种情况,我们应考虑主客观因素,来决定是否予以立案。而伤害的判断标准,可参考《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1990年4月2日法(司)发1990]6号)和刑法第95条的相关规定以及《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
刑法第232条、第233条、第234条、第23条之一以及第235条规定了故意杀人罪、过失致人死亡罪、故意伤害罪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过失致人重伤罪相应刑事责任问题。但在司法实践中,要注意和相关司法解释和法律精神的结合,并参照《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全面客观地定罪处刑。另外,在认定杀人罪和伤害罪刑事责任时,除了要准确把握刑法分则条文的内容,还要结合刑法总则的规定,综合考虑行为人的年龄、身份、故意的类型、犯罪动机,准确区分犯罪的停止形态,并且考察犯罪人是否为累犯以及犯罪后是否有自首或立功表现,并根据法定或酌定的各种量刑情节,决定犯罪人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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