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交车肇事案件中司机与乘客责任的认定
来源:陈惠斯律师
发布时间:2019-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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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发生在公交车上的乘客与司机的冲突,引发车辆事故而造成人员伤害的案件,如何认定乘客和司机的责任,需要结合行为人的主观罪过(故意、过失)而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交通肇事罪。具体而言,需要从如下方面理解:
(1)一般认为,司机作为车辆的直接操控人,对车辆撞人危险负有更为直接的责任。因此,对司机所科以的注意义务、责任应该更大。
第一,司机只要实施了“中度”以上的危险行为,就可以认为其是故意、放任危害结果发生,应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例如,司机在面临乘客的殴打之后,为了反击乘客,置行驶中的车辆不顾,离开座位与乘客扭打,造成车辆失控而撞死行人的,可以认为其主观上是故意,应成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二,司机实施了“重度”危险行为,更应认定为是故意的,成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例如,司机遭受乘客的辱骂后,置行驶中的车辆不顾,离开座位与乘客扭打,造成车辆失控而撞死行人的,更应成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三,司机实施了“轻度”危险行为的,进而造成事故的,应成立交通肇事罪。例如,司机在遭受乘客的殴打之后,出于赌气,猛地甩了一下方向盘,车辆撞死行人,司机的行为可以考虑成立交通肇事罪。
(2)对于乘客的注意义务、责任,比司机相对要小,毕竟乘客不是专业驾驶人员,并且没有直接操控风险。
第一,只有乘客实施了“重度”危险行为,才可能成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例如,乘客用手机连续多次、猛敲司机,并与司机争抢方向盘,导致车辆失控撞死行人的,可以认为其主观上是故意的,成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典型案例如,2019年重庆公交车坠江案。
第二,乘客实施了“中度”危险行为的,一般认为是过失,成立交通肇事罪。例如,乘客殴打了司机几下,司机置行驶中的车辆不顾,离开座位和乘客打斗,导致车辆失控撞死行人的,乘客成立交通肇事罪,司机成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三,乘客实施了“轻度”危险行为,一般可以认为不构成犯罪,或最多成立交通肇事罪。例如,乘客辱骂了司机,或者对司机轻微殴打了一下,司机置行驶中的车辆不顾,离开座位和乘客打斗,导致车辆失控撞死行人的,乘客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司机成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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