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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行贿罪辩护律师|行贿罪中的“不正当利益”具体指的哪些?

作者:吴敏 来源:找法网 更新日期:2019-09-11 14:29 浏览量:458


行贿罪指的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以财物的行为。


行贿罪中的“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指谋取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定的利益,以及要求国家工作人员或者有关单位提供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定的帮助或者便利条件。


具体来说,行贿罪中的“不正当利益”,是指:

1、国家法律规定,任何人、任何单位,在任何时候都不允许取得的利益。例如走私、非法经营、赌博、侵犯知识产权、偷税、抗税等取得的利益;

2、在具备法定条件时可以获得某种利益,但在不具备条件时,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该种利益。例如,不具备相应的投标资质,而取得投标资格参与投标并最终中标;

3、应当履行某种义务,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减免。如行为人有缴纳税款的义务,而意图免除该项义务;

4、应被剥夺某项权益而意图保留该项权益,如违反交通规则应被罚款,而意图免除罚款的行政处罚等;

5、不符合某种条件,而采用不正当的手段获取。如不符合任职的条件,而通过关系获得升迁。

6、采取不正当的手段,排挤、挤占他人的竞争空间、机会,而使其获得的利益不具有公平性;

7、在损害其他人(或单位)合法权益基础上取得的利益;

8、要求国家工作人员或者有关单位提供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定的帮助或者方便条件所取得的利益。

……

另外,即使行为人获得的利益是正当的,但如果行为人获得的该种利益系通过不正当的方式方法、形式或手段而获得,也属“不正当利益”。


也即,行为的不正当性与最终谋取的实体利益的正当与否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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