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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印遗嘱的效力如何认定?
来源:施鸿伟律师
发布时间:2019-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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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电脑技术的普及,打印遗嘱已越来越多地被运用到实践中,如何认定打印遗嘱的效力成为实践中大家比较关心的问题。

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陈甲自书遗嘱的效力,因该自书遗嘱由其本人书写,有其本人签名并注明日期,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

关于陈甲打印遗嘱效力,因陈乙不能说明该份遗嘱的形成过程,且考虑到陈甲年事已高,长期住院,没有自行打印遗嘱的习惯和能力,故该遗嘱并非陈甲的自书遗嘱。如果作为代书遗嘱,根据法律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且由见证人签字,因该遗嘱上仅有陈甲的签字,故该遗嘱亦不符合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应为无效遗嘱。

我国继承法规定的遗嘱形式有: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及口头遗嘱。五种遗嘱生效的形式要件分别为: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立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待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从一般意义上来说,打印遗嘱应认定为自书遗嘱或代书遗嘱中的一种。在实践生活中,因打印人的不同,打印遗嘱的性质与效力亦分为不同的情况,最常见的有以下三种:

一是遗嘱由被继承人自行打印并签字确认的。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继承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相关规定,继承案件中当事人以打印遗嘱系被继承人自己制作为由请求确认打印遗嘱为有效自书遗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确有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程度的证据表明打印遗嘱由被继承人全程制作完成,并具备自书遗嘱形式要件的,可认定为有效自书遗嘱。故打印遗嘱被认为有效自书遗嘱需经过严格的审查。

但实践中,因被继承人身体状况不好及年龄较大等因素,自己打印遗嘱的情况较少出现,更多的是由被继承人以外的人打印遗嘱。

二是遗嘱由继承人、受遗赠人及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关的利害关系的人打印并作为见证人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继承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规定,打印遗嘱由被继承人以外的人制作的,应符合法律规定的代书遗嘱形式要件。继承法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因继承人不能作为遗嘱的见证人和代书人,故继承人、受遗赠人及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关的利害关系的人自行打印遗嘱并作为遗嘱见证人不符合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此种情况的打印遗嘱应确认为无效。

例如老张有两个儿子,因与大儿子张大关系较好,遂让大儿子打印遗嘱并作为见证人在遗嘱上签字,此时该打印遗嘱在形式上是无效的,因为张大作为老张的继承人不能作为该遗嘱见证人。

三是遗嘱由继承人、受遗赠人及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关的利害关系的人之外的其他见证人打印的。此时打印遗嘱应当认定为代书遗嘱,应符合法律规定的代书遗嘱形式要件,遗嘱见证人亦应符合法律规定,故在此种情况下,如有两个以上其他见证人在场见证、签字并由遗嘱人确认,该打印遗嘱应认定为有效。


立遗嘱人在订立遗嘱时,应该严格按照法定形式及要求订立,以还原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维护遗嘱受益人的最大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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