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何谓取保候审
取保候审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对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对其不予羁押或暂时解除其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具体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取保候审的条件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4)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此外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七十七条规定,对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证据不符合逮捕条件,以及提请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可以依法取保候审。
三、不予取保候审的情形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七十八条规定,对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严重暴力犯罪以及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但犯罪嫌疑人具有本规定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情形的除外。
同时参照《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关于逮捕的规定,对于下列情形一般不予取保候审:
(1)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2)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3)可能毁灭、虚构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4)可能对被害人、投诉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5)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6)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有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
四、取保候审的提起主体、提起时间及审查机关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均有权申请取保候审。
上述人员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法院审理阶段均可提起取保候审申请,在侦查阶段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决定,审查起诉阶段的取保候审由人民检察院决定,案件审理阶段的取保候审由人民法院决定。
五、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循的规定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规定,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2)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3)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1)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2)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3)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4)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六、取保候审的期限及期限届满后的处理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人、保证人及起近亲属等,并通知其办理退还保证金的相关手续。
七、取保候审期限违反规定的后果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述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八、把握申请取保候审时机
有观点认为,取保候审申请提出越早越容易取保成功。实际上,因案而异,应从侦查人员的视角考察案件,把握取保候审申请的提出时机。
第一个申请取保的时机是拘留后一周左右。太早侦查机关尚未对案件进行进一步调查,予以取保的可能性非常之低。
第二个申请取保的时机为拘留期限接近到期之日即报请逮捕前夕提出,是向侦查机关申请取保候审的最佳时机。理由在于:一是通过一段时间的等待,侦查机关对案件的侦查已经深入,对于各个犯罪嫌疑人在犯罪中的地位、作用有了进一步明确和清晰的判断,此时提出申请更容易让侦查人员判断申请理由部分的合理性和可采性,并提出同意取保候审的拟办意见。二是若提出过早,由于侦查人员当时并未予充分考虑,而待接近报捕前夕,侦查人员对该申请已经淡忘。
第三个申请取保的时机是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期间。此阶段应及时向检察机关提出建议不予批准逮捕的书面意见,主动阐明相关理由。
第四个申请取保的时机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刚过一个月之时,通过向检察机关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方式,为当事人申请取保。犯罪嫌疑人被批捕后,如何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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