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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工摔死,新房变“凶宅”,房主告装修公司索赔12万

作者:王志勇  更新时间 : 2019-08-30  浏览量:177

转自:法律一讲堂

来源:羊城派   记者:董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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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正文

广东江门市民徐先生买房后,花17.6万元与广州一家装修公司签订合同委托对方装修。没想到,该公司一名员工在装修时从扶梯上摔下死亡,新房一下子成了“凶宅”导致“房屋大幅贬值”,徐先生也不敢住进去。为此他到法院起诉广州这家装修公司,要求赔偿房屋因贬值造成的损失10万元及2万元精神损失费


日前,江门市蓬江区法院对该案作出了一审判决。


装修工人不慎摔死,新房成“凶宅”


徐先生是江门市某高档小区某幢四层一套房屋的所有人。2017年7月19日,他与广州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某装饰公司”)签订《家装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广州某装饰公司承接上述原告的房屋装修工程,装修费17.6万元。


然而,在2017年12月25日施工期间,广州某装饰公司雇请的其中一名装修工人“尹某某”在原告房屋内从扶梯上摔下,当场死亡。


而在此前,徐先生已经支付了装修款17.6万元给广州某装饰公司。


徐先生表示,由于该事件发生,导致他的房屋大幅贬值,造成他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这个事件对我及家人打击很大,造成相应的精神损害,故还请求精神损失费2万元。” 他为此把广州某装饰公司告上法庭索赔。


法院还查明,徐先生提供了《房地产买卖合同》,显示他于2017年4月购买案涉房屋,房价为155万元。他提供二手房买卖网站截图显示,邻近房屋的建筑面积193㎡,房屋单价12176元/㎡。


徐先生提供《房地产买卖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等,用以证明其因案涉事件不敢入住案涉房屋,一直在外租房,租赁费用为从2017年5月10日至2018年5月31日,每月租金2300元加上停车费共计2600元。


参与装修的工人在派出所作的询问笔录均指出,广州某装饰公司的员工“尹某某”事故发生时正在装修案涉房屋,进行扇灰工作,工作过程中突然在梯子上摔下地面,后证实其已死亡。


江门市蓬江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派出所调取的笔录内容可知,2017年12月期间有装修工人“尹某某”死亡于涉案房屋。


法院:酌情认定损失金额为3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不予支持


法院审理认为,“尹某某”是在木梯上从事扇灰工作时突然从高处摔下,然后死亡,其作为一名装修施工人员,工作期间自身未尽到注意义务,尹某某对事故的发生具有一定过错;由于“尹某某”系作为被告的员工在施工中发生事故的,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的条文精神,“尹某某”的过错责任应当由被告承担。


另外,被告作为施工单位需尽管理义务,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案涉事故的发生,但其未能举证证明其已尽到管理义务。因此,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广州某装饰公司存在过错。


法院指出,关于损害方面,案涉事故造成“尹某某”在案涉房屋内死亡,使案涉房屋变成所谓的“凶宅”。虽然案涉事故未对案涉房屋的使用价值产生任何影响,但是,房屋价值不仅仅由使用价值所决定,其还受地理位置、供求关系、人文环境等诸多因素影响。


按当前民风民俗,群众对“凶宅”存在抵触心理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这无疑会降低案涉房屋的交易价值,实质上已导致原告产生损失。由于原告仅依据当初购入房屋的原价与网上查询邻近房屋市场价信息进行对比,估算得出其房屋价值损失,并据此主张10万元,法院认为不能以此证明其房屋的实际损失。


综合本案被告的过错程度,案涉房屋购入价钱等因素考虑,法院酌情认定损失金额为3万元。


对于精神损害抚慰金问题法院认为,因本案中原告主张受侵害的对象是房屋,且该房屋尚未入住,不属于侵权法及有关司法解释规定的侵害人身权益、侵害人格权利及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情况,故原告诉请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依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据此,法院判决被告广州某装饰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徐先生赔偿3万元,驳回原告徐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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