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志鹏律师亲办案例
关于患病驾驶员驾车发生事故的解读
来源:刘志鹏律师
发布时间:2019-08-29
浏览量:1448

近期,南京市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一辆行驶中的车辆突然失控,连续撞击路边两辆车后才受阻停下。交警赶到现场发现,是司机突发癫痫导致的。事故虽仅造成车损没有人员受伤,不过交警提醒,某些疾病患者开车和酒驾一样危险,而开车出门时若突发疾病,则会对安全行驶造成巨大威胁。

那么此事件从法律层面应当如何解读,又能够给我们哪些警示呢,本律师将此事件所涉及到的热点问题为大家作如下解读:

1哪些疾病患者不宜开车?

答: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患有以下疾病的不能开车:(1)有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精神病、痴呆以及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

(2)吸食、注射毒品、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

另外,具有耳聋、色盲等疾病的患者不能从事驾驶工作。

2、在拿到驾照后发现自己患有不能开车的疾病,不发病时是否可以开车?

答: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机动车驾驶证被依法扣押、扣留或者暂扣期间,采用隐瞒、欺骗手段补领机动车驾驶证的;

(二)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发生变化不适合驾驶机动车,仍驾驶机动车的;

(三)逾期不参加审验仍驾驶机动车的。

有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回机动车驾驶证。

因此,即便驾驶人在拿到驾照后才发现自己患有不适合开车的疾病的,也不能开车。而应当及时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交回机动车驾驶证,

3、如果患病开车引发车祸,驾驶员应承担何种责任?

答:驾驶员如果明知患有不适宜驾驶车辆的疾病,因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导致了危害结果的发生,应依实际情况认定其涉嫌交通肇事罪或者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如果驾驶员在事故发生前正常行驶,没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是因为突发疾病而失去意识导致的事故发生,即本人对疾病的发生也毫无准备,造成的后果既非操作方面的疏忽大意,也非源于对驾驶技术上的过于自信的,则可以认定其主观方面不存在故意,因此如驾驶员没有过往病史,开车过程中突发疾病,则不应对驾驶员的行为追究刑事责任,发生车祸属意外事件,属于民事纠纷的范畴。

4、患病开车发生事故的,保险公司是否可以拒绝赔偿?

答:保险公司是否承担保险责任需要结合投保人与保险公司之间的保险条款以及保险公司是否已采用合理的方式提请投保人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来进行确定。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依据该条法律规定,若投保人在订立合同时刻意隐瞒自身疾病,足以影响保险公司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公司可解除合同且在发生保险事故后不承担保险责任。

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依据上述规定,若司机在交通事故发生时拥有相应的驾驶资质及公安部门颁发的驾驶执照,在此情形下,驾驶车辆过程中疾病突发导致意外交通事故发生,作为投保车辆的保险人是否能够免除保险赔偿义务,需要看保险条款中是否具有在该情形下能够免除保险责任以及是否在保险条款中明确向投保人履行说明义务。如果保险条款未约定该情形下的责任免除或者保险公司不能证明其已向投保人就包含该情形在内的责任免除已做到具体明确的说明及提示,则保险公司仍应就相应损失进行赔偿。

律师总结:安全驾驶是我们每一个人需谨记的内容,正所谓“行车不规范,亲人两行泪”,我们需要严格遵守交通法规,才能行稳致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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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志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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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201*********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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