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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被冒用登记设立公司了怎么办
来源:徐春红律师
发布时间:2019-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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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朋友咨询,身份证信息被冒用,注册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甚至法定代表人,被冒用的股东或法定代表人有什么风险?应当如何维权?笔者在本文中讨论身份证被冒用为股东登记设立了公司,应当如何维权?



一、身份证被冒用登记设立了公司有哪些风险?

    笔者认为,自然人身份证被冒用登记设立了公司有如下风险:

(一)补足出资的风险。

虽然,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如公司对外负有债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如被冒用登记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再投资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中华民国公司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如自然人身份证被冒用登记设立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当该自然人去申请时,将无法再登记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那么,如发现身份证被冒用注册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后,应当如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呢?


(一)向公安机关报案,以寻求帮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十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由此可见,被冒用人向公安机关报案,冒用人会依法被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

(二)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起诉设立该公司的工商登记机关,要求其撤销设立该公司的具体行政行为(如果是原告系公司设立时即为股东)或者撤销准予变更登记的具体行政行为(如果原告系经股权转让而成为公司股东的)。

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中的规定,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股东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等材料。《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中规定,申请办理公司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四条中规定,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公司登记机关应当决定予以受理,申请人到公司登记机关提出的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根据上述规定,针对申请人当场提出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登记申请,申请人负有保证申请材料的真实性的义务,登记机关对申请材料负有形式审查义务,在符合规定条件时,当场即应当予以登记。在行政诉讼过程中,原告(身份证被冒用者)可申请对原告的签名进行鉴定,如鉴定结论为签名并非为原告本人所签,工商登记机关工商登记的行政行为应当依法予以撤销。


身份证作为我们最有效最普遍的身份证明,我们应当妥善保管,并尽量避免将原件单独交给他人,在向他人提交复印件时应当注明用途,以防止被不明动机的人非法使用。



参考案例:2015)朝行初字第210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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