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志勇律师
王志勇律师

找法网律信通认证律师

服务更有保障

  • 信誉深度认证律师
  • 签订委托协议保证服务质量
  • 收费合理标准
  • 司法部门全面监督和保障
主任律师

服务地区:山东

专业领域:刑事案件 房产纠纷 交通事故 婚姻家庭 劳动纠纷 合同纠纷 公司企业 建筑工程 债权债务 损害赔偿 继承

电话咨询请说明来自找法网

188-6636-8345

接听时间:08:00:00-21:00:00

当前位置:找法网 > 潍坊律师 > 奎文区律师 > 王志勇律师 > 律师文集

定金”和“订金”在法律上有何区别

作者:王志勇  更新时间 : 2019-08-20  浏览量:248

定金”和“订金”在法律上有何区别?买车时应该写定金还是订金?

济南中院

案例

消费者在选购车辆时,支付给销售员一笔1000元的定金,并由销售员开具了“定金发票”。后因故,消费者决定不买车了。消费者能否主张退回该笔钱款呢?

法官说法

在该案例中,首先涉及到的问题是“定金”与“订金”的区别。

定金,是指为担保合同债权的实现,合同双方通过书面约定,由一方向另一方预先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担保的方式。定金的目的在于促使支付定金的一方履行义务,保障另一方的权利得以实现。定金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约定,同时还应约定定金的数额和交付期限。我国法律规定了定金罚则。即,定金的作用分为两种情况:

第一,定金所担保的主合同正常履行时,定金充作价款或由交付方收回;

第二,定金所担保的主合同不能履行时,则适用定金罚则,即若双方有约定的从其约定;若无约定的,交付方违约的,则无权收回定金,接受方违约的,则应双倍返还定金。

因此,定金具有惩罚性的作用,一但设立定金,则合同双方都有义务按约定履行合同,否则将承担丧失这部分定金的后果。

订金,是指合同的一方为交易需要而向另一方交纳的金钱,一般仅作为预付款使用,不具备担保功能。因而在交易成功时,订金被充当货款,而当交易失败时,订金也应当全额返还。若交付订金的一方主张适用定金罚则,追究违约方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因而,在上述案例中,消费者与销售员之间约定的为定金合同,故双方之间的行为应当适用定金罚则,即消费者无权要求汽车销售公司退还该笔款项。

以上内容由王志勇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王志勇律师咨询。

王志勇律师 主任律师

服务地区:山东

专业领域:刑事案件 房产纠纷 交通事故 婚姻家庭 劳动纠纷 合同纠纷 公司企业 建筑工程 债权债务 损害赔偿 继承

手  机:188-6636-8345  非接听服务时限内请: 在线短信咨询

(接听服务时间:08:00:00-21: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