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涛律师亲办案例
三观不合?还是本来就渣,离婚房产归谁?
来源:张涛律师
发布时间:2019-08-19
浏览量:58

【案情】

朋友最近很忧郁,本来就刚生了孩子从老家过来,她老公当着她的面接了一个电话(大学女同学、在上海的)、邀请她老公去上海玩几天、说她陪他(虽然拒绝了、朋友还是很气)

【张涛律师评析】

她老公的态度:觉得这个没什么、同学叫去玩很正常、人家只是说陪又不是陪睡、说她脑子太污了说话夸张(听到陪、朋友当时就说了一些不好听的话),一个女人邀请一个有孩子有老婆的男人出去玩几天、还说陪、朋友当时就说他同学是个烂女人、心机不纯(所以他们争论过几句)大家又不是单身汉,生气还有一个原因:她知道他大学里有个女朋友、也是在上海的、但具体是不是打电话这个女的她不知道的、问她老公也闭口不说。前几个月她都在老家养胎生孩子、他老公一个人在杭州、一来就听到这种电话。也有点怀疑吧…作为女人和她的朋友、我是站在朋友这边的、可以带着老婆一起出去玩、单独跟异性出去玩几天(不管关系清不清白)都接受不了这种情况的。如果离婚,房子归谁,我和孩子住哪?

夫妻双方有相互扶养的义务。夫妻是共同生活的伴侣,应该在精神上相互慰藉,经济上相互扶助,无论丈夫或者妻子,只要生活困难需要扶养的,另一方必须对其尽扶养的义务。

目前法律上没有精神出轨这一说,在法律上单纯的网恋并不构成对婚姻的不忠,这与现实中的婚外情、第三者有本质的区别。对离婚财产分割影响也不大。

一般情况下,离婚时,夫妻财产分割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1、男女平等原则。

男女平等原则既反映在《婚姻法》的各条法律规范中,又是人民法院处理婚姻家庭案件的办案指南。该原则体现在离婚财产分割上,就是夫妻双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平等地承担共同债务的义务;

2、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

这里的“照顾”,既可以在财产份额上给予女方适当多分,也可以在财产种类上将某项生活特别需要的财产,比如住房,分配给女方。毕竟从习惯势力上、从传统因素的影响所造成的障碍上、从妇女的家务负担、生理特点上讲,离婚后一般妇女在寻找工作和谋生能力上也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会给予更多的帮助。同时,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特别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不能列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

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不应损害财产效用、性能和经济价值。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产资料进行分割时,应尽可能分给需要该生产资料、能更好发挥该生产资料效用的一方;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活资料进行分割时,要尽量满足个人从事专业或职业需要,以发挥物的使用价值。不可分物按实际需要和有利发挥效用原则归一方所有,分得方应依公平原则,按离婚时的实际价值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4、权利不得滥用原则。

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得把属于国家、集体和他人所有的财产当作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名义损害他人合法利益;

5、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毁损、灭失的,另一方不予补偿。这是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符合夫妻关系和婚姻生活本质的要求,有利于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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