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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所得被犯罪嫌疑人用于家庭生活,其配偶是否有返还义务?
来源:农海燕律师
发布时间:2019-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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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不少经济犯罪案件中可以看到,犯罪嫌疑人常用自己配偶的银行卡来收取犯罪所得,数十万、数百万甚至数千万不等。而证据显示:犯罪嫌疑人的配偶在不知道这些款项是犯罪所得的情况下,支取并使用了这些款项。或者犯罪嫌疑人与其配偶离婚,并把犯罪所得当成夫妻共同财产全部给了其配偶。案发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法院判决向受害人退赔/返还犯罪所得,但其没有一分钱可退赔或返还了。这时被害人可否起诉其配偶要求返还?(前提:其配偶不知犯罪行为的存在,也未被追究刑事责任。)

在刑法中这个问题是没有答案的。我们只能在婚姻法中寻找这个问题的答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夫妻债务纠纷司法解释》)第三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可见:

1、一方的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2、一方的债务用于共同生产经营;

3、一方的债务系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而产生。

只要债权人能够证明上述情况之一存在,法院就可以支持一方所负之债为夫妻共同债务。

回到上述问题,我们作出以下分析: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实质上是一种广义的侵权行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此而形成了一种侵权之债。最高院《关于适用刑法第六十四条有关问题的批复》也规定: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依法追缴或责令退赔。何况,在上述案件中,法院判决被告人退赔/返还犯罪所得。很明显可见,此类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为犯罪行为而对被害人负有的债务、应负退赔/返还的义务是有法律依据并且也是经法院确认的。

2、证据中显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配偶在不知道有犯罪行为的情况下支取并消费了犯罪所得。可见,犯罪嫌疑人的单方债务被用于其家庭生活,也就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依据婚姻法,这个债务可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配偶负有返还义务。

相关案例:

程某与肖某于2008年登记结婚。2013年12月至2015年2月,程某通过签订借款合同的方式共诈骗周某某款项676万元。2013年12月11日至2014年11月29日,程某57次向其配偶肖某建行卡共转款380余万元。2014年1月16日至9月25日,为购买小汽车、住房并装修商铺,肖某7次用建行卡共支付206万余元。2015年3月9日,程某与肖某经法院调解离婚,肖某分得了前述小汽车、住房及商铺。2017年9月,生效刑事判决认定程某诈骗被害人周某某676万元后转入肖某等人账户或用于个人消费,判处被告人程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15万元,同时责令程某退赔周某某676万元。但程某一直未予退赔。2018年5月,被害人周某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人程某的配偶——肖某在380余万元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法院支持了被告人周某某的诉讼请求。

延伸阅读: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018年才颁布的《夫妻债务纠纷司法解释》显然与上述规定相矛盾。但是基于新法优先于旧法的原则,我们认为应适用2018年最高院颁布的《夫妻债务纠纷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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