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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出售假币罪辩护词
来源:王阳律师
发布时间:2019-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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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出售假币罪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

新疆XX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张某家属的委托,指派王阳律师作为被告人张某涉嫌出售假币罪一案的辩护人参加诉讼。通过查阅卷宗并会见被告人,辩护人了解了基本案情;通过今天庭审查明的案件事实,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一、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犯有出售假币罪的罪名及数额没有异议。

二、被告人犯罪情节轻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出售假币罪的追诉标准为4000元,而被告人的犯罪数额为5000元,仅超过犯罪标准1000元,超出部分的数额很小。同时,上述司法解释时间生效的为20009月,而被告人的犯罪时间为2017年。随着经济的发展,2017年时的5000元的货币购买力远低于2000年时的4000元购买力。从货币购买力的角度来看,被告人的犯罪数额的购买力并没有超过2000年时4000元的购买力。虽然我国刑法没有提高出售假币罪的追诉标准,但恳请法庭对这一情况予以考虑。

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轻微,没有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因此恳请法庭考虑予以免于刑事处罚。

三、被告人有立功表现。被告人在归案后,向公安机关提供了嫌疑人郭某的涉嫌伪造货币罪的线索及联系方式,经查证属实,并将嫌疑人郭某抓获归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8条的规定,具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四、被告人归案后主动坦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在第一次接受公安机关侦查人员的询问时,就毫不隐瞒地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且从始至终供述一致、稳定,没有丝毫的侥幸逃避法律制裁的心理。今天的庭审中,被告人当庭表示认罪服法,重新做人,充分说明被告人认罪态度是积极和诚恳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7条的规定,被告人坦白的,可以从轻处罚。

五、被告人在案发前一直遵纪守法,表现良好,从未有过任何违法犯罪行为,系初犯,改造潜力很大。

六、被告人家庭经济条件不好,收入不高。被告人及其妻子均没有没有固定工作,没有固定收入。被告人在其妻子怀孕期间,面临即将出生的孩子以及希望提高家庭收入的压力下,误入歧途,走上了犯罪的道路。现在,被告人的孩子刚出生不满半年,其妻子一直在家带孩子,没有家庭收入。故恳请法庭对被告人宽大处理,让被告人早日回家见到孩子,并通过自己劳动赚取合法收入照顾家庭。

综合以上几点意见,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张某犯罪情节轻微,悔罪态度诚恳,具有立功及坦白表现,并且系初犯。符合我国刑法适用免于刑事处罚及缓刑的条件。希望合法庭在量刑时予以考虑并采纳,对被告人免于刑事处罚或者适用缓刑,从而调动被告人自我改造的积极性,自觉的改过自新,促进整个社会的和谐发展。

                             辩护人:王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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