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寻衅滋事的认定
“寻衅滋事”行为的认定:寻衅滋事,是指在公共场所肆意挑衅,无事生非,起哄捣乱,进行破坏、骚扰的行为。具体表现为以下四种行为: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随意殴打他人,是指处于耍威风、取乐等不健康目的,无故、无理殴打相识或者素不相识的人。情节恶劣,主要是指随意殴打他人手段残忍的;多次无故殴打他人的;等等。
(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是指处于取乐、寻求精神刺激等不健康的目的,无故、无理追赶、拦挡、侮辱、谩骂他人,往往表现为追逐、拦截、辱骂妇女。情节恶劣,主要指经常性地追逐、拦截、辱骂他人的;造成恶劣影响或者激起民愤的;造成其他后果的;等等。
(三)强拿硬要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强拿硬要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是指以蛮不讲理的手段,强行索要市场、商店的商品以及他人的财物,或者随心所欲损坏、毁灭公私财物。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强拿硬要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使公私财物受到严重损失的;等等。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是指处于取乐、寻求精神刺激等不健康的目的,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制造事端,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主要是指公共场所正常的秩序受到破坏,引起群众惊慌等混乱局面的。
寻衅滋事罪的定罪量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合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