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翔律师亲办案例
非法采矿罪
来源:王翔律师
发布时间:2019-08-18
浏览量:132

本罪是指违反矿产资源保护法的规定,未取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行为。

刑法》 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四十六条单位犯本节第三百三十八条至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第三条 非法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造成矿产资源破坏”;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

第四条 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破坏性采矿罪中“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是指行为人违反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开采矿产资源,并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行为。

第五条 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

第六条 破坏性的开采方法以及造成矿产资源破坏或者严重破坏的数额,由省级以上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出具鉴定结论,经查证属实后予以认定。

以上内容由王翔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王翔律师咨询。
王翔律师合伙人律师
帮助过3129好评数46
  • 服务态度好
  • 咨询解答快
南京市建邺区奥体大街68号新城科技园国际研发总部园5A栋
158-5073-0053
在线咨询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王翔
  • 执业律所:
    北京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3201*********020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江苏
  • 咨询电话:
    158-5073-0053
  • 地  址:
    南京市建邺区奥体大街68号新城科技园国际研发总部园5A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