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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的构成以及不起诉的主要理由
来源:刘慧律师
发布时间:2019-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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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一、诈骗罪构成要件

1.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

首先,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即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使得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并作出行为人所希望的财产处分。其次,欺诈行为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如果对方不是因欺诈行为产生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就不成立诈骗罪。再次,成立诈骗罪要求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之后作出财产处分表现为直接交付财产,或者承诺行为人取得财产,或者承诺转移财产性利益。行为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他人放弃财物,行为人拾取该财物的,也应以诈骗罪论处。最后,欺诈行为使被害人处分财产后,行为人便获得财产,从而使被害人的财产受到损害。

2.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二、在审查起诉阶段作出不起诉理由主要有

一)法定不起诉

《刑事诉讼法》规定法定不起诉适用于以下七种情形:

1.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的;

2.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3.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4.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5.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6.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7.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酌定不起诉

又称相对不起诉或裁量不起诉,必须是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的,主要有以下几点:

1.犯罪嫌疑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我国刑法规定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在外国已经受过刑事处罚的;

2.犯罪嫌疑人又聋又哑,或者是盲人的;

3.犯罪嫌疑人因防卫过当或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不应有危害而犯罪的;

4.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

5.在犯罪过程中自动终止或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

6.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

7.被胁迫诱骗参加犯罪的;

8.犯罪嫌疑人自首或自首后立功的;

9.犯罪轻微又自首的或犯罪较重而有立功表现的。

(三)证据不足不起诉

证据不足不起诉是指对于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检察机关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检察机关作出的不起诉决定。对诈骗罪而言证据不足不起诉主要表现为:

1.主观方面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1)犯罪嫌疑人“非法占有的目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2)犯罪嫌疑人主观上帮助他人实施诈骗犯罪的故意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3)犯罪嫌疑人主观明知方面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2.客观方面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3.主客观方面均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综上,当涉嫌诈骗罪时,先厘清案件事实,看是否符合构成要件,以及是否有不予起诉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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