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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与委托人构建良性的合作关系
来源:倪明学律师
发布时间:2019-08-09
浏览量:745

如何与委托人构建良性的合作关系

 

作者:倪明学


刑事案件关系到当事人的自由、财产、名誉乃至生命,委托人对律师寄予极高的期望,甚至将律师视为救命稻草,律师肩负的重担不言而喻。

刑事案件涉及侦查、起诉和审判三个环节,耗费时间短少则三两个月,长则一年半载。辩护律师一旦与委托人建立合同关系,要能长期保持良性的合作关系,谈何容易!这或许是很多律师不愿意接手刑事案件的重要原因。

律师职业是一个需要与人打交道的职业,辩护律师在认真开展辩护工作的同时,还要与委托人构建良性合作关系,让委托人体会到律师所付出的艰辛和所发挥的作用,否则无论案件办得多么成功,委托人都不会说一声“感谢”。

一、构建良性关系的意义

构建良性的合作关系,是律师和委托人双方的职责,绝非一厢情愿所能达成,考验双方的智商与情商。双方都必须要充分认识到这一点,克服一切负面情绪,并愿意为之付出极大的努力。

1、有利于减轻双方的心理负担

案件办理过程中,难免会遇到这样或那样的困难,一旦有一方不能保持理性和克制,动则心生猜忌与狐疑,甚至爆粗口,势必会破坏双方的良性关系。

双方关系一旦僵化,委托人顿时感觉花钱请了一个对手,心生不悦。律师也觉得十分委屈,弄得心力交瘁、身心疲惫,徒增心理负担。

2、有利于减轻委托人的经济负担。

根据双方签订的《辩护协议》的约定,委托人应当向律师事务所缴纳一定的费用。如果双方能构建良性的合作关系,让律师完成约定的辩护工作,委托人只需缴纳一次费用即可。

相反,如果双方关系处理不好,矛盾到了水火不容的程度,委托人势必要重新委托律师。新的律师介入,势必产生重复劳动,造成委托人两次支付律师费,势必会加重委托人的经济负担。

3、有利于辩护工作的顺利开展。

律师与委托人之间关系良好,律师开开心心去工作,历尽千辛万苦,律师也毫无怨言。如此,律师才能聚精会神的研究卷宗、撰写辩护词、调查取证,极大提高了辩护工作的质量和效能。

相反,如果双方关系恶化,律师在处理人际关系上耗尽的心思,势必会减少律师在案子上的时间和精力。律师与委托人之间的内耗,不利于辩护工作的开展,最终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律师与委托人良性关系的评判标准

委托人与律师建立委托关系之初,应该说都是有一定信任基础的,长期保持良好的信任关系,是双方共同的努力方向。笔者认为,良性的委托关系应当符合以下几个标准。

1、精诚合作。

有的委托人在当地具有丰厚的人脉资源,对于当地的交通、地形等方面都很熟悉,律师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应当将委托人视为可以依赖的力量。

委托人万万不可轻视律师的能力和作用,不能因为律师在某一方面表现得不尽完美甚至低能,就看不起律师,认为律师不如自己。

尺有所短,寸有所长。律师和委托人之间要相互依赖,将各自的优势形成互补,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确保工作的顺利开展。

2、相互理解。

刑事辩护过程中,眼见工作迟迟没有进展和突破,委托人难免会心急如焚,难免会出言不逊,难免会催促再三。律师要学会换位思考,要学会理解和包容,始终保持克制和冷静。

作为委托人,也应该对律师多一份理解。案件的进展快慢,案件何时开庭,罪名是否成立,量刑的轻重,是否同意取保候审,是否同意不起诉,诸如此类问题,律师只有建议权,不具有决定和决策权。相信大部分律师都会尽心尽力,不能稍有不如愿就大发雷霆。

3、相互信任。

哪怕有一线希望,律师也会全力以赴。律师需要若干成功案例证明其存在的价值,律师的生存和发展需要良好的社会评价。律师所付出的心血,一半是为了当事人,一半为了自己。所以,委托人不要轻易怀疑律师的责任心。

委托人与律师应当相互信任、互通信息,应当坚持用人不疑、疑人不用。有明知案件进入审判阶段,故意问律师案件到了哪个阶段;有的委托人明知进不了看守所,却在律师身后一路狂奔。如此行径,极大破坏了双方之间的信任关系。

4、友谊长存。

受客观条件限制,有利证据难免无法全面收集。对于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侦查、公诉、辩护和审判人员意见不一,实属正常现象。案件处理结果,往往难免会不尽人意。

谋事在人,成事在天。刑事诉讼,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刑事案件不以成败论英雄。委托人与律师相处过程中,惺惺相惜、肝胆相照,定能收获一份情谊。

三、对律师的要求

为与委托人构建良性关系,律师务必反求诸己,每日三省吾身,严于律己、积极作为,主导双方关系朝积极方向发展。

为了与委托人构建良性的合作关系,律师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刻苦钻研。

子曰:“工欲利其事,必先利其器。”磨刀不误砍柴工,习近平总书记一再强调,要坚持干什么学什么,缺什么补什么,努力使自己成为真正的行家里手。

研究能力,是律师的核心竞争力。律师应不断学习,深入研究,持之以恒,不断提升研究能力,从而提升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

有的律师取得资格以后,热衷于钻营,疏于研究业务,舍本逐末。有的律师在业务研究上,浅尝辄止,容易犯冷热病。不注重业务钻研,业务开展郭程程常常却出现本领慌。

具备扎实的基本功,服务好当事人,努力在每一个案件中发挥律师作用,是委托人聘请律师的终极目标,是构建良性关系的根基,有时甚至可以一俊遮百丑。

2、诚实守信。

一言既出,驷马难追。答应委托人的事情,就一定要按时去践行。如果做不到的事情,就决不能轻易许诺,哪怕是失去一个案子,也不能违心答应许诺。

实践中,个别律师谎话连篇,没有会见当事人也称会见了,没有复印卷宗也称复印了。常在河边走,哪有不湿鞋?骗人的事,总有露马脚的时候。诚信一旦出了问题,律师与委托人之间的关系肯定会处于尴尬的局面。

3、勤勉尽责

律师接受委托后,一定勤会见、勤研究、勤阅卷、勤取证、勤沟通、勤准备、勤跑路。律师付出的一切,委托人都能看得见、感受得到。

一个勤勉负责的律师,委托人很少与其发生矛盾,即使偶尔有点误解,一般都会很快消除。一个懒惰、不尽责的律师,很难与委托人处理好关系,路越走越窄,逐渐淡出律师行业。

4、及时高效。

律师接受委托后,尽量在24小时内会见当事人。会见结束,尽量在当天向委托人汇报。复印卷宗后,尽量立即开始阅卷。阅卷结束,立即着手进行阅卷分析,最好在第一时间撰写法律意见。

总之,能够当天完成的工作,绝不能推到明天完成。及时高效的开展工作,是对委托人最大的尊重。如果对于委托人交办的事情,总是拖拖拉拉,总是敷衍搪塞,律师与委托人很难不产生冲突。

5、不厌其烦。

律师接受委托以后,委托人难免会经常打电话给律师,有的委托人还经常登门拜访。询问案件有何进展,是否可以做无罪辩护,是否可以取保候审,是否可以判处缓刑或免除?

接受委托后第一个月,当事人询问案件最频繁。案件迟迟没有进展的情况下,委托人也追问得比较急。实践中,职务犯罪的案件,委托人过问的频率的常常比其他案件高。

无论是遇到任何情况,律师要始终保持耐心,不厌其烦、从容面对,与委托人保持良性的沟通关系,以确保辩护工作的顺利完成。万万不可暴跳如雷,拍桌子、打板凳、爆粗口,恶化了双方之间的关系,引发或加剧双方之间的矛盾。

6、守口如瓶。

律师在开展刑事辩护过程中,势必会获取委托人、当事人的工作机密和生活隐私,律师一定要做到:绝密、机密、秘密,密密记心;急事、大事、小事,事事保密。

当事人和委托人的秘密一旦泄露出去,对其人格尊严、道德评价、生产经营等方面,可能会带来巨大损失。如果律师不能保守机密,势必会破坏双方之间的信任关系。

7、收费合理。

收费问题始终是双方关注的敏感问题,为了处理好律师和委托人之间的人际关系,收费一定要公平合理。

收费太低,律师开展工作时难免会闹情绪,往往推三阻四、拖拖拉拉,很难全心全意开展工作,而委托人绝不因为收费低而原谅律师的丝毫懈怠。

收费太高,委托人难免会问《十万个为什么》,甚至《千万次的问》,毕竟你的收费比其他律师高得太多,委托人一定要在工作中,看到你高收费的理由。有的委托人开出高额律师费后,会要求律师铤而走险,甚至要求律师做违法甚至犯罪的事情。

四、对委托人的要求

构建律师和委托人之间的良性关系,委托人应规范和约束自己的言行,要体现出真诚和善良,具备最起码的人格修养和素质。

常言道,一个巴掌拍不响。律师和委托人之间产生矛盾,不能一味苛求律师,委托人也要反躬自省,检视自身存在的问题和责任。

1、不要对律师傲慢无礼。

个别委托人,觉得自己付出了律师费,俨然一副周扒皮的形象,恨不得律师24小时都为他卖命,对律师百般刁难与苛求,把律师压得喘不过气来。

个别委托人,自觉才高八斗、口齿伶俐,一旦律师在某一方面不如自己,就对律师傲慢无礼,横挑鼻子竖挑眼,对律师缺乏起码的尊重,严重破坏了双方之间的人际关系。

个别委托人财大气粗,一旦与律师建立了委托关系,将律师视为家仆与佣人,随意指使律师干这干那,喜好瞎折腾、瞎指挥,破坏了双方的信任关系,影响和制约了刑事辩护工作的顺利开展。

2、不要随便怀疑律师。

个别委托人,猜疑心重,凡事疑神疑鬼,动不动就怀疑律师没有尽心尽责。跟踪律师的行踪,看律师是否真的去办案机关。四处打听,一旦打听到一点消息,就对律师明知故问,一旦发现有点误差,就对律师百般刁难。

委托人与律师的相处应当坦坦荡荡,真诚友善、信息共享、互通有无,做到用人不疑、疑人不用,与律师形成合力,构建良性的人际关系,取得较好的辩护效果。

事实上,绝大部分律师都很热爱工作、珍惜名誉,律师开展的工作,有的看得见、感受得到,有的工作却未必能够感知,委托人切不可动不动就怀疑律师的责任心和人品。

3、不要在休息时间打扰律师。

律师也是人,需要工作,也需要休息。实践中,有的当事人完全不顾及律师的感受,不分白天黑夜,不分上班和下班时间,不管周末还是节假日,想起问题了就打电话,甚至冲到律师办公室。

律师也很不容易,每天行色匆匆、走南闯北。为了将工作做到最好,律师通宵达旦、彻夜未眠。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律师没有周末,没有节假日。近年来,律师过度疲劳而英年早逝的情况时有报道,令人心有不忍。

所以,委托人在拨打电话之前,一定要看看时钟,考虑以下此刻律师是否正在休息。如果律师还在困顿或睡眠状态,你可能得不到想要的说法和答案,可能得不到你想要的态度和语气。不要因为一个不适当的电话,破坏了双方的关系,影响了工作的开展。

4、不要强求律师做无用功。

个别委托人,动不动就跑到律师办公室,无休止的与律师探讨问题,有的问题重复了一次又一次。个别委托人,三天两头要求律师去看守所会见,恨不得叫律师去陪同当事人坐牢。有的委托人,自认为某份证据很重要,实际上无关定罪与量刑,却强求律师调查取证。

律师办理刑事案件,难度高、风险高、工作量大,不要过早透支了律师的工作时间和精力,不要让律师把时间和精力都耗费在毫无意义的事情上。给律师留出足够的时间和空间,让律师把注意力集中在有价值的辩护工作上。

5、不要拖欠律师费。

《委托协议》签订后,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是律师的合同义务。按时缴纳律师费,是委托人应尽的职责。诚实信用,是对双方提出的要求。

有的委托人不按时缴纳律师费,造成律师开展工作缺乏经费保障,造成律师无法向律所交差,极大挫伤了律师的工作积极性。

更有甚者,律师为当事人垫付的生活费、医药费,委托人也不及时偿还给律师,让律师倍加失望。

6、不要对律师提出非法要求。

律师开展刑事辩护工作,一定要在法律和政策的框架范围内进行,一定要确保律师工作的合法性与合规性。一旦触犯了法律与道德底线,不仅让律师身陷囹圄,也让委托的工作毁于一旦。

实践中,个别委托人要求律师宴请司法官员,甚至要求律师向司法官员行贿,个别委托人专门物色律师界的败类,让其充当司法掮客。这种腐败现象,破坏了双方的人际关系,破坏了法律服务生态,破坏了整个司法公正形象,必须予以杜绝。

结语:作人难作四月天,蚕要温和麦要寒。行人望晴农望雨,采桑娘子望晴天。与每一位委托人构建良性的合作关系,比登天还要艰难,需要每位律师长期关注和探索。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


作者单位:贵州献才律师事务所

2019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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